- 主题:熊孩子事件,问几个细节
第一,医生打完熊孩子后,站立道歉,被老人推没有还手,被塑料椅子砸没有还手。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这时还能认定医生对孩子的侵害还在持续吗?
第二,如果侵害已经终止,那么老人的行为还属于正当防卫吗?
第三,如果老人的行为不够成正当防卫,那构成什么?拿实木椅子砸人是什么行为?
第四,注意一个重要细节,医生被塑料椅子砸后,挪了一步来到自己孩子身前。潜意识里,医生要干什么?老人拿实木椅子砸人时,你是选挨砸,还是躲过去让自己孩子挨砸?
总结,医生打孩子,妥妥的蓄意伤害既遂。老人拿椅子砸人构成什么?持械行凶蓄意伤害未遂。如果你们觉得医生出于气氛伤害对方孩子不可原谅,那么老人拿实木椅子砸人,难道不是同样的性质吗?
最后,不要说什么在对方家里。常见的案例,一个歹徒闯入他人家中被射杀,知道致死伤是正面中弹和背后中弹有什么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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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第一中国没有城堡法,第二即使是城堡法,如果犯罪已经终止,你把人打死是激情杀人罪。
【 在 defeatyou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在人家家里打人
: 人家把你打死都算正当防卫
: 和室外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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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例要具体看。主人用铁锨打时,按照普通人视角判断,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吗?你认真看看视频,老人拿椅子砸医生时,你按着自己良心说,医生的不法侵害还在持续吗?
【 在 defeatyou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案例的
: 我上面说了,上门打人,被主人用铁锹打伤,主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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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告诉你老人有无限自卫权?你的幼儿园老师吗?
【 在 l19 的大作中提到: 】
: 侵入民宅,对方只有老人孩子,考虑鲁医生暴起伤人,老人有无限自卫权。就是砍死鲁医生也必然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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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问一句,打人的时候,不法侵害还在持续吗?
假设一下,入侵者已经器械求饶,或者弃械逃窜,你追上去打算防卫吗?
【 在 defeatyou 的大作中提到: 】
: 也是入侵他人住宅打的别的人,另外的人抄的铁锹,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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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反应出,高志论坛还是法盲占多数
【 在 thisiskaka 的大作中提到: 】
: 刚有人说这个案子
: 被告人刘金胜与黄某甲非婚生育四名子女。2016年10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金胜与黄某甲因家庭、情感问题发生争吵,刘金胜打了黄某甲两耳光。黄某甲来到其兄长黄某乙的水果店,告知黄某乙其被刘金胜打了两耳光,让黄某乙出面调处其与刘金胜分手、孩子抚养等问题。黄某乙于是叫上在水果店聊天的被害人李某某、毛某某、陈某某,由黄某甲带领,于当晚10时许来到刘金胜的租住处。黄某乙质问刘金胜,双方发生争吵。黄某乙、李某某各打了坐在床上的刘金胜一耳光,刘金胜随即从被子下拿出一把菜刀砍伤黄某乙头部,黄某乙逃离现场。李某某见状欲跑,刘金胜拽住李某某,持菜刀向李某某头部连砍三刀。毛某某、陈某某、黄某甲随即上前劝阻刘金胜,毛某某、陈某某抱住刘金胜并夺下菜刀后紧随李某某跑下楼报警。经鉴定,黄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李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 二、处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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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示下大家,这是高院的指导案例。中国不是案例法,但高院指导案例基本有案例法的效力
【 在 thisiskaka 的大作中提到: 】
: 刚有人说这个案子
: 被告人刘金胜与黄某甲非婚生育四名子女。2016年10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金胜与黄某甲因家庭、情感问题发生争吵,刘金胜打了黄某甲两耳光。黄某甲来到其兄长黄某乙的水果店,告知黄某乙其被刘金胜打了两耳光,让黄某乙出面调处其与刘金胜分手、孩子抚养等问题。黄某乙于是叫上在水果店聊天的被害人李某某、毛某某、陈某某,由黄某甲带领,于当晚10时许来到刘金胜的租住处。黄某乙质问刘金胜,双方发生争吵。黄某乙、李某某各打了坐在床上的刘金胜一耳光,刘金胜随即从被子下拿出一把菜刀砍伤黄某乙头部,黄某乙逃离现场。李某某见状欲跑,刘金胜拽住李某某,持菜刀向李某某头部连砍三刀。毛某某、陈某某、黄某甲随即上前劝阻刘金胜,毛某某、陈某某抱住刘金胜并夺下菜刀后紧随李某某跑下楼报警。经鉴定,黄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李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 二、处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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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有这个判断,但问题是,这是普通人都会做出的判断吗?一个人打了你,然后道歉了,你打回去不还手,大部分普通人会判断他精神病吗?
退一万步说你天赋异常判断他神经病,这种情况下正常人反应是躲,并保护自己自己的孩子,还是拿椅子砸他?
【 在 whx83 的大作中提到: 】
: 第一,医生打完熊孩子后,站立道歉,被老人推没有还手,被塑料椅子砸没有还手。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这时还能认定医生对孩子的侵害还在持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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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秒还气愤难当,一巴掌把小孩子呼到地上,下一秒就站立道歉?这怕不是有精神病吧?那更危险,因为你不知道他在下一秒又会怎么诈尸。人的情绪如果没有连续性,如你所说的总是阶跃响应,谁敢和他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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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案子的核心,是按照正常人的思维,有理由相信死者的不法侵害没有终止!这是整个案件的核心!转年正当防卫的核心是侵害是否在持续!
【 在 thisiskaka 的大作中提到: 】
: 拿昆山案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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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加不加这个熊字,对案件性质有关系吗?
【 在 Ielephant 的大作中提到: 】
: 谁给这孩子贴的熊孩子标签?
: 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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