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从判决书看,南京法官被骂不冤啊!!我老了是不是要在胸口挂一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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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https://zhuanlan.zhihu.com/p/81489192
也可以自己搜索 (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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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在公交车后门准备下车,后面还有人挤着。
下车一瞬间,一老太太跑过来撞在自己身上摔倒,或者是下车的时候小伙跟老太太撞上,老太太摔倒。
咋整??
TMD我老老实实从后门下车也有错?撞我身上自己摔倒还要怪我??
为啥公交车没停好你90多的老太太贴着前面的公交车跑着去上后面哪辆车?你着急啥?
【 在 liangcaowei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就是俩情理啊
: 别人撞了老太太,彭宇就在旁边会注意不到?
: 别人家属到医院了,你只是一送老太太到医院的,你还不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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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从公交车下来,一个从公交车身旁跑过去
请问从公交车上下来的眼神有什么用?你下公交车一瞬间还注意左侧?一般不是注意前方和左右前方么?还能注意到左侧?
【 在 liangcaowei 的大作中提到: 】
: 90岁老太太移动肯定没有彭宇快,眼神也没他好使
: 你要喷几百万豪车在路上碰一下就要赔钱不合理,我很赞成
: 你要喷九十岁老太太在马路上经不起碰,我就不赞成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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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研读一下判决书嘛!!这个是判决书
http://bbs.tianya.cn/post-free-2323551-1.shtml 21楼
你认为判决书上的证人证词不可信??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第二天。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X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原告对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持异议,认为其内容明确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该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出庭作证,证人陈二春证言主要内容:2006年11月20日其在21路公交车水西门车站等车,当时原告在其旁边等车,不久来了两辆车,原告想乘后面那辆车,从其面前跑过去,原告当时手上拿了包和保温瓶;后来其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扶原告,其也跑过去帮忙;但其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当天下午,根据派出所通知其到派出所去做了笔录,是一个姓沈的民警接待的。对于证人证言,原告持有异议,并表示事发当时是有第三人在场,但不是被告申请的出庭证人。被告认可证人的证言,认为证人证言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 在 liangcaowei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怎么就那么肯定老太太是跑,而不是彭宇跳下车?
: 我觉得这个事最有趣的是怎么引发了集体的代入感,都觉得自己道德水平很高,但会被人迫害
: 所以才没出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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