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妻子想去吃火锅被拒跳车身亡,丈夫被控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分为多种,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有过于自信的过失,这是法律的解释。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该预见到,但由于自己的疏忽没有预见到,没有主观故意行为。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可以预见到,但觉得以自己的能力可以避免,也没有主观故意犯罪的意图。
不过这个案子,我觉得挺扯的,基于普通人视角,跳车属于不可能预见到的情况,谁没事跳个车玩,还是高速行驶的车,这种情况下就不可能预见到(特殊情况除外,如跳车的本身具有不稳定的精神疾病或者已经有过跳车的经历抑或前面已经做出了跳车的动作,但没有跳,现在又做出了跳车的准备这类)。
这种事就是坑全家,父亲有了案底,以后孩子参军、考公甚至考部分大学都受影响,还好是缓刑,如果是实刑,老人孩子都可能饿死。
我个人恶意揣测,法官是按照检察院的建议进行量刑的,检察院是觉得有人死了,怎么也不能定义为意外,那就要有人来承担责任。
【 在 molly1227 的大作中提到: 】
: ”王强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一人死亡“
: 这是什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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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65.167.*
这个不确定,具体要看车型吧,比如说有的车有控制锁死车门的,但开两下车门就解锁了,我知道儿童锁那一侧要物理锁定以后从里面打不开。
【 在 molly1227 的大作中提到: 】
: 具体到这个案子,如果王强在妻子情绪激动时,按下中控锁,把车门锁死,也许能避免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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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65.167.*
这个,你要把民法和刑法区分开,民法一般只要能扯得上就有责任,刑法不是,刑法是一定要非常严格的联系才可以,否则就是无罪。
并且,刑法无罪不代表民法就没事,很多都是刑法无罪,但民法认为具有一定责任,要判处支付赔偿金、补偿金之类的。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不叫疑罪从无
: 司机有保证乘客安全的义务,没尽到义务就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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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65.167.*
这种一般要看具体情况,大部分时候是不会判刑的,但是会在民事上进行对应的赔偿。
就好像有100对夫妻吵架的时候某一方说我要跳车,另一方说你快跳不跳是孙子,这时候这100对夫妻里面绝大部分如果都选择跳车,那跳车就是可预见的,应该判刑,如果绝大部分不选择跳车,那就是不可预见的,不判刑。
【 在 spritesw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妻子说,我要跳车
: 强说,你快跳,你今天不跳你是我孙子,我一辈子看不起你
: 妻子听完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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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65.167.*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是的。责任与你的行为和后果有关。
: 如果你和乘客有纠纷,车上还和乘客争吵,乘客跳车,你一般有责任。--还是那句话,这种即使有责,也是民事判决,不会有刑事处罚。
如果没有任何前情,好好的乘客就毫无预兆突然跳车,那一般你可以免责。--这种没错,但实际判例当中还是会判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只是不大。
: 你车上有一群人,有人开始杀人,乘客要求下车,你故意不停车,那也是有不小的责任的。--这个你看到了,有个主观故意,主观故意和过失差距很大,比如说死亡,故意杀人有,过失杀人就没有,主观故意在刑法里面是非常严重的一个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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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65.167.*
根据你说的,我查了裁判文书网,还真有一个类似的,你说的承运人有责任将乘客安全的送往目的地的义务,但这个是民法典合同编里面的,这个就属于民事案件,你说的没有任何前提,免责,也是那一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具体案件你可以参考:(2021)晋7103民初23号
这里面是出租车司机拉乘客,乘客在行驶途中掉落的情况,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保险公司说是主动跳下去的,本人说是不慎掉落的,法院就认定是掉下去了,没有主观意图,最后判的是民事赔偿。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是的。责任与你的行为和后果有关。
: 如果你和乘客有纠纷,车上还和乘客争吵,乘客跳车,你一般有责任。如果没有任何前情,好好的乘客就毫无预兆突然跳车,那一般你可以免责。
: 你车上有一群人,有人开始杀人,乘客要求下车,你故意不停车,那也是有不小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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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65.167.*
你这个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很弱也可以认定过失致人死亡有点厉害了,刑法是必须强相关,基本上就是要求你这么做必然会导致死亡才可以。
举例来说,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个事件只要你不操作,那么就必然会产生这样的后果,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个事情必然会发生只是你认为你能避过去而已,结果没避过去,这两个都是必然产生结果。
因果关系里面弱相关甚至说只要能大概认为有关系就可以在民事关系里面要求某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具体金额根据责任大小来定。
刑法和民法两个区别非常大,刑法是必须主客观一致,且一定要能对照出来,民法要求就宽松很多,只要能扯得上关系,就可以。
这里面有人死了,但类似案件人没死,但受伤了,保险公司赔钱了事。
案由是:出租车司机带人,司机说乘客自己跳车,乘客说自己掉下去了,法院不能认定是自己跳下去的还是不小心掉下去的,但认定了人掉下去这件事,最后的判决是出租车的保险公司赔偿乘客的医疗费之类的。
【 在 i925XE 的大作中提到: 】
: 刑法里没有过失杀人这么个罪
: 而且“杀人”体现的被告和被害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更密切一些
: 而过失致人死亡,过失和死亡结果之间的联系更宽泛,哪怕只是个次要原因(例如本案,被害者跳车的重大过错是主因,被告未停车只是次要原因),只要过失和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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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65.167.*
我认为本案的过失和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很强的关系。
所以我个人认为法官判案是有问题的。
最后,即使我认为有问题,也不影响这个案子的最终判罚。而且国内法官判案本身确实就有一定的不同,法官对法条的理解不同,导致的结果就不同,同时,法官学习水平的高低也会造成案件认知的不同。
随便说说好了,为什么超过一定金额的案件基层法院就不能审理,一审要到中院(各地对具体金额的认定不同,但大金额的一审都是中院),关于知识产权的案子也是基层不能审(个别地区除外),就是国家认为基层法官的能力达不到某项标准,所以才放到中院一审。
再举个例子:同样类似的案子,工厂A招工,工人B冒用自己亲戚C的身份入厂工作,结果B在工作时受伤,工伤,人社局对B认定了工伤,但认为参保的是C,因此不能为B进行工伤理赔,应该由A工厂进行赔付,案件的来龙去脉基本上一致,一个发生在江西,一个发生在浙江,浙江法院的判决是社保局败诉,认为实际承保的就是B,用了C的身份证不影响其投保效力,由社保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在江西的案子,则判了社保局胜诉,理由就是投保人与实际参保人不一致,企业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因此企业承担赔偿。
上面社保局的案子就是法官对法条的理解不同,最终的判罚不同。
【 在 i925XE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你觉得,本案的过失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很强的联系么?假如被害者自己以正常的方式行事,被告与其的争执能导致被害者死亡的后果么?货拉拉那个案子,控方是否证明了货拉拉司机的过失必然导致被害者跳车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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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65.167.*
我国实行的是大陆法系,和美国的海洋法系有所不同,那边有了对应案例,其他法官都会参考这个案例来进行判罚,而且有陪审团,我国不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比较大的。特别是对法条理解上,各地根据地区情况的不同,理解有可能相反的。
我国的案例也会作为参考案例,各地法官都要参照这个判罚,但这个要最高法来发布典型案例,各个法院从最高法接收到以后才会参考。
【 在 defeatyou 的大作中提到: 】
: 对,不同地方不一样
: 同样开车撞死抢东西的
: 治安差的地方,这个算见义勇为,要奖励,在治安好的地方,这个算防卫过当,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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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1.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