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理解有误
在《民法典》颁布以前,《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中,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说,子女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由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更晚辈的直系卑血亲)代位继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法定继承。这种情形也是代位继承制度发展中的典型状态。
但在《民法典》之继承编中,立法者增加了一种代位继承类型,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但不包括其他直系卑血亲)代位继承。由于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这一继承关系发生的前提是不存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且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已死亡。这一规则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使被继承人在没有其他更亲近亲属的情形下,由侄子(女)、外甥(女)成为其法定继承人以继承其遗产。
所以,第一继承人但凡有一个人还在的话,没有兄弟姐妹啥事
【 在 lamake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丈夫过世,丈夫遗产由妻子孩子,以及其父母继承,这个没问题,可以理解
: 但如果丈夫父母都过世,其遗产也可由丈夫的兄弟姐妹继承
: 这个有点不合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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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yongqi1227 FROM 166.11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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