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表述有问题。我不是用饭卡类比信用卡。我是在说楼主亲戚的关键不在于是否盗取饭卡,而是在于明知卡是别人的而使用,类比的是冒用信用卡情形的行为(拾得而盗用)而非对象。
楼主的想法是,虽然用饭卡了,但是饭卡不是偷的,所以被冤枉了。我的观点是,饭卡怎么来的不重要,重要的是后续使用,一点不冤枉。
另外,入罪肯定是否定的,盗窃有金额限制,上升不到刑事领域,甚至也够不上治安处罚。但是跟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我还搞不太清楚。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信用卡特殊之处在于有很大部分免密交易,也不能直接定盗窃性质,专门弄了了信用卡诈骗罪。这是属于本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同时,法条还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这才构成盗窃罪。同时,最高院最高检司法解释中规定更加详细些,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数额在 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 银行卡中除了贷记卡还有借记卡,也就是非信用卡,俗称储蓄卡,这种基本没有被捡到被偷走就能直接使用的,如果你能使用不管取现还是转账支付,都必须盗取他人认证信息,这都构成盗窃罪,如果盗取磁条,芯片数据,再制造假卡去取现支付转账,则构成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这是更重的罪名。
: 所以,饭卡不能类比这种金融票证。捡到饭卡消费,不构成盗窃性质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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