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法院判决最终是依据法律,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并不是你们口中所谓的直接依据道德就能判案。
看你们俩这一来一去胡乱大扣帽子,甚是搞笑。
以及,感情破裂三四十年了为啥坚持三、四十年不离婚?能自圆其说吗?是不是当事人自己根本不尊重法律、婚姻,甚至包括自己的感情?这样的人好意思拿感情来说事?他们自己怎么对待感情的?怪别人,怪道德,还是怪法律?
判决依据写得很清楚:
综上,深圳中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刘某发以自书的方式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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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问题是从道德角度,分居快40年,感情事实上早破裂了。难道道德里婚姻的基础不是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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