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老人反对装电梯建好又想用被全楼拒绝:他让工程延误一年多
如果是32户,100000/32=3125
看不起谁呢?32户缺这3125元么?
官司都打了2轮了,还要另案下去,就为了这3125元?
【 在 all4one 的大作中提到: 】
: 判的不错。现有业主应该提出损失请求,让后进业主多加钱,这个老人阻碍了工期,影响了公共利益,光支付10000块是显然不够的。如果后面加个零,我觉得现有业主会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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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3.16.81.*
相关的法律的条款我已经在其它贴做了补充并进行了阐述,却完全被你无视,看来你就是传说中的*盲了。
【 在 marsteel 的大作中提到: 】
: 哎,翻来覆去又是要按你的思路去起诉,法院还要按你的思路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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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32户不属于你说的“个别业主”。
举例得我知道,你也知道,才能拿来举例。但以你“少见”,呵呵,你不具备被举例的条件,还是省省吧。
另外,“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好像法院认定的还不是你以为的“附属设施”,可能是按“共有物”算的,但这并不影响32户主导规约制定的情况,但如果按“共有物”算,老人及后来的新住户更没戏。
【 在 marsteel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权“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的,但个别业主制定的管理规则如果针对个别人进行了惩罚,那显然是不可以的。你让后来新业主用电梯不让?你说我少见多怪,让你举几个例子你也没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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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Firemen FROM 213.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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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惩罚,是老人自己放弃的电梯使用权利,32户都充分尊重其放弃电梯使用权的权利。
同样,老人也应该本着契约精神,为自己的行为和结果负责。
【 在 marsteel 的大作中提到: 】
: 哈哈,所以32户多数业主就可以对个别业主进行惩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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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Firemen FROM 213.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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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在于不能学美国那套民主……不然以后官司会激增,打官司扯皮就有得扯了,等到法官不够了可不就得启用陪审团机制来断案了么。
所以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存在是其社会存在基础的客观要求。
【 在 FourierZy 的大作中提到: 】
: 中国千万不能学美国用陪审团断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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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平出发,少数人的权利也是应该被尊重和保护的,但,民主的最大弊端就是现实中经常会有以民主的名义以人多欺负人少,搞的有些事不公平但合法,所以前面我说这个事情掰扯法律条款是格局小了。
还有,从大格局出发,给老房子加装电梯这个事从一开始就是个错误。虽然是有不少人从加装电梯的事情中获利,但那都是小格局。
要知道,现在中国的住房够34亿住,也就是说大量的房屋空置,其中很多还是新房。这意味着极大的资源浪费。无论从促进内需、盘活地产、推动GDP、税收、增强社会凝聚力……哪一方面来说,住房的产业升级是社会大势的客观要求。国家本应该拿出更合理的政策让老楼的住户向新居迁移,结果却反其道去给老楼加装电梯,这不只是在挑起社会矛盾撕裂社会关系这个单一层面的事,而是给老楼强行续命根本就是违背趋势的反动行为。肯定有很多人说房价太贵,换不起,这又是个很大的错误认知。在国际上到处撒钱讨好,各种外债大量购买……还全世界包工程搞基建本质都是在推高国内商品的价格特别是房价。所以就看到各种欠我们大量债务的某某穷国,其国民生活比国内6亿月入不到1000的还强出一大截,然后还要求中国免除其债务……自然会有人说了“我们是不得不去讨好”,这话看起来挺对,实际上又是很操蛋。如果中国那6亿月入不到1000的能过好了,在国际上中国谁都不用讨好,这才叫大国自信,这才是大格局。
扯得远了。
【 在 Dalessandro 的大作中提到: 】
: 看完你12页的回复,发现居然是个不支持装电梯的,有点意外,
: 不因为自己的立场而盲目歪屁股,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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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Firemen FROM 213.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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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老人能举证当年被拒绝出资,那么32位就构成侵权,那么法院判决他补交就一点问题都没有。
从判决文书上来看,你说的“再次征求老人的意见。每户发一个通告”应该是发生过。并且还依然有了这个官司。
关于相关的法条,我在639楼里说得很清楚了。
在639楼出来前,有这些争论,还容易理解,639楼出来后还争论这些,根本就多余。
【 在 noon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以说在形成决议之后应该再次征求老人的意见。每户发一个通告,反正现在电梯一定是要建了,你交钱就可以用,不交钱就不能用。。如果那个时候他明确表示不出钱,那就没这个官司了是吧
: 你这个比喻还是不恰当。相当于集资建食堂但是减少原有的饭补和福利。征求意见的时候说,只要建了食堂就没有饭补了,而且建食堂要用大家的福利基金。这样自然有人可能不同意。有人还是要建食堂。两边的人各有各的理由,老板想了3个月,最后老板说大多数人要建食堂,所以我决定要建食堂啦,从今天起所有的人饭补没有了和福利都减少。这个时候反对的人应该有重新选择的权利。因为第一次只是征求意见。至于中间3个月没有食堂吃饭。那不是人家的错呀
: 你能看明白这里面的区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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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Firemen FROM 213.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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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概是690楼,大概是凌晨1点多的帖子。
如果没有发生过,早就会被老人当做出资程序上的瑕疵作为申请补款的依据的,然而并没有。
当然,即便有这个瑕疵存在,也不能构成老人当时不出资的理由。
另外,并不是需要写明才能叫“明确约定”,只要有其它证据能证明当时的约定,就可以认定为“明确约定”。更何况,权利和义务是相随的,这种不出钱就放弃的,是显然意见的通则,无须多言。
【 在 noon 的大作中提到: 】
: term不方便翻639楼
: 但是从主贴来看。我不觉得“再次征求老人意见,每户发一个通告”一定发生过
: 所以这件事给大家提出的警示是,如果你是那32位。就应该再有决议加装电梯的时候,做一个正式的东西,写明,不出钱就等于放弃使用权。那不就没事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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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Firemen FROM 213.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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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和32户兵戎相见,连打2次官司,这叫“变好”?你对“变好”是不是有什么误解?
【 在 omnia7 的大作中提到: 】
: 允许坏人有变好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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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3.16.81.*
是这样的,刚才那个帖子写混了,已修改。
要求补款这个时间点还是很重要的。
已经给出时间点了,term按时间翻。
【 在 noon 的大作中提到: 】
: 而电梯投入使用后,郭某提出希望在补交相应集资款后使用电梯,但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有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一年多,反对其使用电梯。
: 以上是主贴写的
: 我看到的是,因为老人反对,所以32户不同意他交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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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Firemen FROM 213.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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