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是太复杂了
你是博士吧
【 在 PPLLAA 的大作中提到: 】
: 病历上有个问题,急诊病历原则上患者保管,但是我爸这个事情实际情况是从进医院到去世那段时间都没有亲人在旁边,我爸昏迷也没法带走,实际上应该是B医院保管急诊病历,而B医院发生的急诊病历又应该与B医院的住院病历衔接,这个法律上认可B医院应对急诊病历保管15年的时限,
: 傧谓拥阶≡赫庋±Ρ4娌簧儆30年(即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合到一起保管期限不少于30年,如S医院涉及B医院的部分都保存下来了)这样的主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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