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劳荣枝终于死了
绑架过程中杀人,定绑架罪,绑架罪是重罪,法定刑不一定比故意杀人罪低。所以在绑架罪中即使杀了人,判决书中也只会定绑架罪。
【 在 ihiker 的大作中提到: 】
: 判决书里没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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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会因为斯德哥尔摩症就网开一面,看过劳的一些历史情况,猜测劳很有可能就是教唆法的,当然只是猜测;即使不是,劳事前谋划、事中参与、事后消灭证据,妥妥的正犯跑不了,不管是不是她下的手,她都要承担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 在 spritesw 的大作中提到: 】
: 亲密未必不被胁迫
: 有个词叫斯德哥尔摩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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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能够证明劳跟法事前共同谋划、共同参与,在绑架或者抢劫过程中,劳参与了,并且在杀人过程中,劳没有阻止法,那劳是否动手杀人并不重要,他俩作为共犯都需要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法杀人,劳在旁边看着或者在外面放风,与劳自己动手杀人没有区别。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就是你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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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事,他已经自认,没啥可说的。
至于劳,你可以看看律师的辩护意见。主要内容就是劳没有动手杀人,“被告人在所涉嫌的犯罪中作用不大,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仅以获得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的死亡仅持有放任的故意,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但承认数个被害人都是劳欺骗至出租房。法将熊杀害后,劳还和其一起去熊家,放任法将熊杀害。另外,也是一些他们共同绑架被害人的情况。
从这些上看,足够判劳死刑了。不需要劳自己动手杀人,法杀人的责任,劳也得背。劳将别人骗到出租屋,放任法杀害对方,劳对其死亡也需要承担责任,因为这时候劳是有保护被害人的义务的;同样,其他的也是如此,更何况,法在杀人了后,劳没有制止还继续到对方家里实施抢劫。单从法杀了熊,劳应该意识到法有杀人的可能后果,她还与法再到熊家里入室抢劫,导致法杀人,劳就必须为熊家人死亡承担法律后果。而且从多次劳单独去取钱、逃匿,劳完全有条件制止法的行为,终止自己的共同犯罪行为。
劳死的不冤。
当然,你若说,没有100%证据证明劳骗人到出租屋、没有100%证据证明法在杀人时劳没有阻止,或者没有100%证据证明法没说过威胁劳配合犯罪的情况,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但从目前网上暴料出来的事情来说,正常的法官都会判劳是共犯,而且和法都是主犯。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问题是没法证明,或者说没法100%证明。共同谋划、共同参与,这些都只有证言和口供,没有直接证据。按现在刑案的标准,是很难构成严谨的证据的。
: 当然,90年代很多凶手被枪毙了的案子,也是只有证人证言和口供。毕竟当时没那个技术条件,能搜集很多证人证言就很不错了。当然也有失误的时候,比如张玉环案。
: 问题是,现在办理90年代的积案,到底要一个什么证据标准?以过去的标准还是现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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