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看了下婚姻法,里面一个“性”字也没提。
多重道德和多重道德不是一个概念,这很明确。一点也不用模糊。
【 在 shuofa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似是而非
: 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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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也没说洗有用啊,都说洗了,啥意思?当时有这风气。白收用歌伎也不算奸。自唐到明,男主人和婢等发生姓关系(不论婢是否自愿)不被认为是犯罪,连奸都不算,唐代主人与婢发生关系称为“ 幸”。到元代,主人和奴妻有奸不受任何责罚, 但《元典章》用了“ 主奸奴妻”。到明朝后期,雷梦麟认为主奸奴妻的行为属于犯罪,提出应该受到惩罚,但其依据还是出于强调主奴之间等级尊卑最为重要。直到清代才通过条例对有夫的仆妇和无夫的婢女加以区别, 禁止家长同有夫之仆妇通奸。康熙朝《大清会典》载:“国初定:凡奸有夫之仆妇者,责二十七鞭。“ 雍正三年确立的“ 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 例, 规定“若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者, 笞四十;系官,交部议处。”因为该例禁止家长与家下有夫之妇发生姓关系,可以视作对主人权利的限制。而对于未婚婢女受到侵犯,大清律也并未言明应处以何种处罚。这都不必讳言。
【 在 KEILLY 的大作中提到: 】
: 怎么洗都没用啊,白居易的性癖好就是幼女。超过20岁就不是他的菜了。
: 侧面事实:他终其一生养大的孩子只有一个二女儿,其他均夭折,包括58岁得子也3岁夭折(《哭崔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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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连诡辩都算不上了。人家说的是认定时的徇私枉法,或主观的自由裁量范围过大问题。你这是偷换概念。
你说的啥?违法不是确定状态?事情本身的是否违法要看事后的其他事实?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行,刑法遵循罪刑法定,就是要行为性质的确定性。事后的行为可以是从轻减轻的依据,即便违法行为轻微,态度良好,批评教育就完了,那也是违法了啊。如果事后行为触及其他违法犯罪,那么也会追究。
【 在 shuofa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的思维还是比较典型的低级思维形式,就是理科思维
: 违法不违法多数是你说的确定状态
: 但也有不少是受事后情况所影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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