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曲礼》:“七年曰悼,八十、九十曰耄,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周礼·秋官·司刺》中有关于“三赦”的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注曰:“生而痴騃竟昏者为蠢愚。”郑玄注:“幼弱、老耄,若今律令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可见,西周将幼小者(8岁以下)、老年人(80岁以上)及先天痴呆者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不处刑罚。这实际上是最早的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战国初期的魏国李悝制《法经》,也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据《七国考》引桓谭《新论》记载:“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即对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要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程度适当予以减轻处罚。
汉代以年龄划分刑事责任,年未满8岁及80岁以上为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法律上对他们实行优待,犯罪应拘押者,“颂系之”,即宽容拘系,其犯罪当关押者不戴械具。汉成帝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廷尉以闻,得减死。”(《汉书·刑法志》)相当于现代对7岁以下犯死罪者,须上报最高法院(廷尉)核准,可以减刑。
※ 修改:·ZHMZFFL 于 Mar 19 21:08:51 2024 修改本文·[FROM: 60.1.1.*]
※ 来源:·水木社区
http://www.mysmth.net·[FROM: 60.1.1.*]
修改:ZHMZFFL FROM 60.1.1.*
FROM 6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