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老人遗嘱遗产给女儿,11岁孙女起诉要求分割,二审依法驳回,赞
我们国家确实是这样的,法条和案例相结合,不可避免一定有个人理解。第一次理解为应当给代位人保留份额,第二次推翻了。但我们应该接受这种层级,而且常规来说业务能力也是有层级的。
至于你说的那两个理由,其实仍然是究竟谁才是法律真正想给遗产的人,我自己理解应该是大儿子,因为大儿子作为儿子是天然收钱的,没有因他死亡而消除,所以他的份额一直保留。而孙女只是大儿子的代理人,大儿子的养娃责任随着他死亡而消失了,不会转移,所以爷爷无需给孙女保留份额。想来还是照顾故去的人吧,给人家的权利保留了,责任免除了。
我猜想,只是我猜的不知道对不对,比如说一个小姑娘她爸爸没有了,她妈妈也没有了,她被转到了爷爷那里,那么爷爷才会必须给她保留份额。。这个时候姥姥一家也许可以替她打遗产,也许不行,因为姥姥可能不能代理起诉。。总之法律这个东西远比条文复杂的多,咱们普通人搞不懂的。。
【 在 aWatermelon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以这个也是法官的主观,一二审判的不一样
: 第一,所有的保留份额纠纷可以说都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之间的纠纷。
: 第二,保留份额是说给无能力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即便是代位,孙女也天然在儿子去世那一刻成为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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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那是爸爸的责任,爸爸的责任已经消失了,单方面转给了妈妈,所以养孩子这事跟爷爷没关系。。典型的我给你是情分。
比如我们举个例子,如果爷爷欠了钱被强制执行,你觉得会给孙女留生活费么,必然不会啊,只有爸爸欠了钱才有这种可能性。
【 在 aWatermelon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个说法站不住脚,且不说有没有后爸的事儿,养孩子肯定是要花钱的,可以换算一下,如果妈妈也不养,托福给其他人照顾,从11岁到大学毕业,需要花多少,爷爷不说承担一半,把遗产留一些帮称,不为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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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那么写的吧,应该是把叔叔列入当事人了。
【 在 liduo 的大作中提到: 】
: 遗产给姑姑了,为啥还把叔叔给告了?
: 遗嘱会不会是姑姑伪造的?
: 合理情况应该是大头给姑姑,其他给叔叔和孙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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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不就是两次审的差别点么,我感觉就是针对的最后的那一条究竟应不应该保留,所以我才说关键还是权利究竟是给谁的。其实一审理解为孙女,二审理解为儿子。这东西涉及法条理解,我们毕竟不是专业人士,很难真弄明白。
【 在 aWatermelon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那个回复的意思是针对他说的,钱给了儿媳妇相当于给了后爸。当然不是啊,养孩子肯定是要花钱的,肯定是能花到孙女身上的。
: 说回法官的判定,
: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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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是感觉两次听起来都有点道理。如果我们把小姑娘的代位理解为本人顺位,那么第一次就是对的。。但如果我们把抚养理解为不转移呢,那么第二次也蛮有道理。。听说民事只能打两次,甭管咋样,估计也就这样了。人啊,死了真是什么都没有了!
【 在 aWatermelon 的大作中提到: 】
: 实际上说权利给儿子也没错,但儿子不在了,权利是继承给了孙女,所以就二审十分有问题。不说第二条逻辑,第一条逻辑是根本站不住脚,因此第二条逻辑也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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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不适用啊,小姑娘有妈妈的。。我前面不是说了么,如果妈妈也没有了,小姑娘被转给了爷爷,那必然有她的。
【 在 aWatermelon 的大作中提到: 】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在特殊情况下,对孙辈也有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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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肯定调查了,都二审了。。。
【 在 aWatermelon 的大作中提到: 】
: 父亲是死了呀,妈妈到底有多大的能力,这个帖子里没有细说。就是法律支持对孙子孙女尽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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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相信,我们都能想到的,人家法官会不知道么。。涉及到理解可能会有偏差,可这么基本的当事人背景,怎么可能不做。。
【 在 aWatermelon 的大作中提到: 】
: 还真不是自由的,未成年和成年很不一样,小儿子是成年,健在。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 所以说儿子已经死了,就看母亲有多大的抚养能力。如果母亲不工作或收入不高,祖父母也要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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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理解二审就是用的这个思路。本着2一定比1大,那么想来2应该是比1明白吧。。
【 在 AmbEr4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只针对有扶养义务的吧,对孙辈没有的。可以假设儿子没死,他立遗嘱把钱都给女儿是可以的啊,不能说儿子还有孩子要养就必须给他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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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该怎么判怎么判就是了,有同情心可以另行救助。。这个事情摆明了两边都不见得是弱势。。
【 在 aWatermelon 的大作中提到: 】
: 就算是又如何?对判决不满,上诉的多的是,说白了,法律没有面面俱到,也靠法官的个人理解。
: 从回帖的分布就能看出来,大家基本对孤儿寡母没有一点同情心,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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