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者咋没有意义啊,一旦老人生病、办丧事、买墓地等事宜需要用钱,女儿肯定主张60万以内的费用由儿子担负,超出60万的费用儿女分摊的题案啊。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前者是的,所以闺女不乐意只管不乐意啊,事实上无论因为什么,老人都是相当于给了儿子60万而没给闺女,老人心里倾向于谁一眼就知道,至于原因一定有,比如可能闺女在外地指望不上,比如传统里老人就是跟着儿子的,比如儿子经济条件不如女儿强,但无论因为什么,儿女有别都是事实,闺女知道怎么回事不就完了么。
: 后者没有意义,多数人家过日子都是一笔糊涂账,如果真的闹上了法院,那么自然一切都会被考虑,并不存在硬套条文。而不闹起来,稀里糊涂过即可,比方说你管呢我就是不给,又能如何,不能如何的。说到底,面面俱到不是不好,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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