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有一种情况我愿意付彩礼
不要胡扯,古代没这种彩礼,新中国也没有,还几百年……
【 在 supproton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们这里几百年的习惯,新人完婚,双方方父母都要出钱,但不叫彩礼,也不给别人,而是该新人拥有。据我多年的经验,好像别处都不是这样,只有江汉平原不同。而且在过去的体面人来说,女方还要准备一套齐全的嫁妆(生活用具)。聘礼这个规矩是有,但其实很少,那时婚嫁才刚提及,就只是初次确定一下嫁娶意愿。我们这里的人都说彩礼很丑,就像是卖女儿。如果我们这里也这样干,女方也不会同意,侵害了自己的利益。老实说,做个体面人很不容易,现在来说,至少是一套房,而过去女方出嫁,只操心一套嫁妆就够了。不过按过去的标准,一套好木头好做工的嫁妆也不便宜,按现在的价钱,不会比一套房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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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2.*
人家俩结婚关其他人啥事儿?
【 在 Hag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有什么好纠结的。不管对方是不是这样家庭,开始恋爱关系的时候就说明情况,你一分财礼不会出,然后约定好恋爱期间和结婚后共同支出大概按什么方式。愿意继续就谈,不愿意就分呗。别啥啥都发生了,结婚前谈崩了,纯纯浪费两个人的时间和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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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2.*
错误,法律上彩礼可以界定为主动赠与,但也可界定为借婚姻索取。而且,已发生赠与,只是没有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没有撤销可能。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律意义上的彩礼实际上不是版上各位名媛们理解的“给小家庭的启动资金”。而是基于结婚为前提的赠予。
: 说大白话,就是给钱买女方嫁给男方。
: 所以如果结婚了,不是一两个月就离婚了,即使女方出轨了、一两年就离婚了。这个结婚行为已经完成,赠予行为就是具有法律效果的。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很难要回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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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2.*
错误,撤销条件首先就是赠与人的意愿,其次才是其他情况,没有什么条件一定不存在的说法。关于被界定为赠与的彩礼,司法解释说的很清楚。
如果彩礼被界定为“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的赠与”,因为彩礼,对女方来说是收益前置,对男方来说是风险前置,所以导致了许多纠纷,目前因彩礼纠纷而起的失信被执行人超过万人;催生了“结婚创业、离婚致富”套路,不少出了高价彩礼的男方家庭人财两空;还有因女方拒绝归还彩礼而发生血案的。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述情况(界定为赠与)有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苠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仁苠珐苑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情况 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这一规定的意思为:一是以彩礼不返还为原则,以彩礼返还为例外,因为正如前述,若彩礼被界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一旦给付,所有权属于女方;二是彩礼返不是全额返还,而是部分返还,明确了“结婚后短时间内离婚,女方保留部分彩礼”的规则,男方给出彩礼且又领了结婚证,哪怕很快离婚全部返还也是不可能的。
对于索取的,该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没有例外,一律返还。民法典与彩礼新司法解释都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意思就是:如果女方或女方家庭说“你要是想跟我/我家女儿结婚,得支付多少彩礼”,那么男方可以拒绝可以要求返还。
但主动赠与,是另一回事,见前面的内容。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讲法条,确实赠予存在撤销可能性。但如果已经结婚了,而且不是很短时间内离婚的,撤销条件已经不存在。
: 在实际判例中,结婚超过1年再离婚的情况下,基本彩礼要不回来。这种情况下,更是没听说过以“界定为借婚姻索取”而退还全部彩礼的。你那边有例子吗?这么多离婚彩礼案,有1个例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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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222.131.242.*
FROM 222.131.242.*
我不知道,你不要造谣。我说的是界定为赠与的情况,也就是依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六条是指没有结婚手续,事实同居的)。
司法解释原文为什么是没有司法解释支持?你的脑回路很清奇。我理解不了。
该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你看不懂,我有啥办法?说的不够明确么?索取,要求返还,支持,这么简单,都没有任何但书条款,也就是无条件,没有例外……
至于你所谓结婚一两年的案例,首先,这个司法解释是2024年的。其次早有案例援引了法律禁止的条款作为依据。最后按照该法解释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也是按照第五条处理,现在已有案例已共同生活一年以上的,依照“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条款,返还了大部分彩礼的生效判决。这也收录进了指导判例。你所谓没有一个判例将收取彩礼认定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彻头彻尾的谎言,已被客观事实证否的谎言,自说自话而已。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也知道男方给出彩礼且又领了结婚证,哪怕很快离婚全部返还也是不可能的。
: 当然,你假模假式地加了一个前提——如果彩礼被界定为“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的赠与”。
: 然后你说什么:民法典与彩礼新司法解释都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有这个“禁止”,但没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支持,禁止也只是禁止。但你却解读为是“意思就是:如果女方或女方家庭说“你要是想跟我/我家女儿结婚,得支付多少彩礼”,那么男方可以拒绝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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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2.*
这个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所谓没有一个判例将收取彩礼认定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彻头彻尾的谎言。
同居是不规范表述,规范表述见我贴的彩礼司法解释第六条。扯什么借钱,你高兴就好。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了半天,说了一个“现在已有案例已共同生活一年以上的,依照“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条款,返还了大部分彩礼的生效判决。”。
: 现在同居的财务往来也算彩礼呀?返还的还只是“大部分彩礼”。
: 那以后借钱是不是也算彩礼?那确实,“彩礼”可以要回来。你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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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7.202.*
你所谓没有一个判例将收取彩礼认定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都是赠与行为,早被证实是彻头彻尾的谎言。
而且,绝大部分彩礼纠纷败诉的给付责任人,失信被执行人,都是女方父母,而非女方本人,你所谓彩礼在法律上都是女方的婚前财产,根本不值一驳。彩礼绝大部分是父母通过女儿婚姻索取到的,或者被赠与到的财产,而不是女方个人财产。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有的司法实践都是这么执行的。都是将彩礼认为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只有没结婚、或者结婚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才会认为赠予前提不存在,法院可能会支持退还彩礼。只要结婚了,即使女方出轨,一般也不支持退回彩礼的,更别说全额退还了。
: 就像lz说的那样,真是卖,可能男人还愿意支付彩礼。问题是要了彩礼的女儿,可能还是养老的主力。
: 而且嫁妆和彩礼不是对等的。彩礼和嫁妆在法律上都是女方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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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7.202.*
关于彩礼的司法解释很清晰,怎么叫没有法律规定?
绝大部分彩礼纠纷的被告,裁决的给付责任人,失信被执行人,都是女方父母,说明根本不存在你所谓彩礼默认给女方本人情况,就是女方父母通过他人(自己女儿)婚姻,获取的财产,可能是索取(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处理),可以是赠与(按照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六条处理)。法理十分清晰。
【 在 skq19832006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彩礼,每个地方不一样。就不要以一概全,说人家都是卖就好。
: 另外大家都是普通老百姓,我们也不是啥富裕地区,只是都在外上学,彩礼沦为了婚礼的一个流程,就是给老人看的。
: 老家农村娶不起老婆的亲戚也一堆,地方上默认彩礼给女方的(并不是特指给父母,也不是大家想象的父母卖女儿的那种),在城里没房的一般彩礼要的比较高,谈彩礼嫁妆会有媒人或有份量的亲戚出面比较正式,娘家父母贪掉彩礼也会被人戳脊梁骨,因为都是有证人在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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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7.202.*
你有啥资格?要点脸行么?你丢人是因为你胡扯,是因为被客观事实打脸,和我有什么关系?
枉顾法律底线的才令人恶心,枉顾事实活在自己梦里是你的权利,但揭穿你的嘴脸是其他人自由,你哪来的脸不许这个不让那个?好笑。
【 在 skq19832006 的大作中提到: 】
: 请你不要回复我和其他人讨论的帖子了,我对你胡搅蛮缠深恶痛绝,以后不会回复你了,请你也不要回复我的帖子。
: 你都是本质,你都是根本,本质和根本都是你定义的,行了吧。
: 国家的本质还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呢,军队本质还是暴力机构呢,经济基础还决定上层建筑,你的世界全里都是买卖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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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7.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