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查清楚了,粥店不欠钱
垫付的就是薪水,老板给员工发工资叫垫付?
薪水该谁发谁发,不存在垫付。
工资是工资,工程款是工程款,老板接不来活照样要给员工发工资,工程赔本了也照样要给员工发工资,老板工程款要不过来更要借钱去给员工发工资。
哪来的垫付工资?员工不承担企业老板的经营风险。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米某是垫资,垫付的就是欠薪。你说不欠就不欠吗,那赵某弄没的二百万是啥?勤劳致富?黑白颠倒得让人怀疑二百万在你那一样。掩盖问题以后就可以继续捞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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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工资从甲方工程款里出?
你可能连谁雇佣的农民工都没搞清楚。
法律上,谁雇佣谁付钱。
照你这么说,如果农民工工资100万,甲方的工程发包价格就不能低于100万了?事实上结算工程干赔本的遍地皆是,工程结算价覆盖不了工资等成本的遍地都是。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们都撇开事实不谈,那还谈个屁,不如发帖说“我说的一切都是对的”。本案甲方付了款,但农民工没收到,最后拿的钱不是甲方的付款,是米某自己出的,这不叫垫资吗?是米某没项目先雇人吗,是做生意赔了钱吗?你们洗地的共同点就是无视二百多万不翼而飞的事实,这笔钱现在到底在哪?这笔钱才是应该付给农民工的钱。无论米某垫没垫资,该不该垫资,该不该讨债成功,重点都是有人无端多了二百万。这隐身的二百万才是乱象不绝、徇私枉法的源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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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属于赔本的情况吗?
银行坏账多了去了,企业就没有坏账?
你想让本案中的哪一方为你提出的社会管理大问题负责?
该谁负责就谁负责,什么阴阳账你是信口就来啊
谁雇佣谁发工资,多余的事该谁管谁去管,二百多万去哪儿了那是老板们的事,老板的二百多不知道去哪儿,让雇佣的农民工承担后果?老板要是捡了二百多万,会给农民工多发工资吗?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还是没回答二百多万哪儿去了,本案属于赔本的情况吗?
: 如果赔本遍地都是,难道不说明社会出了问题?要么是没人经营jj停滞,要么是表面赔本阴阳帐,这不都说明管理出了大问题吗?用错误来解释错误,宣布一切正常,是想负负得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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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是赵某的资金链断了。
不是整个链条都有问题。
但赵某资金链断了,谁应承担风险?
显然是赵某、米某、陈某,因为他们是经营者,是老板。
想让农民工承担风险,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该。
米某把应支付的工资说成是所谓垫付说法,显然是在转移风险,把经营者老板该承担的资金链断裂风险,让农民工跟老板们一起承担。
【 在 shixiangyun 的大作中提到: 】
: 整个链条都有问题
: 单单特殊保护农民工,上面层层拖欠却无所谓
: 实际上就是把矛盾推向了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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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不是从事过法律就是从事过地产建筑行业。
对行业情况以及合同、法律关系说的挺在行。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消失的两百万在赵某手里,赵某下游的米某和陈某都赔了,这有啥疑问。做工程有赔有赚,国家不保护工程承包商赚钱,因为那是经营行为,做陪了没人保底。至于违规分包有行业处罚。工程款没有任何特殊,就是看合同打民事。
: 这个事情的特殊性就是农民工工资受到特殊保护,只要他们讨要工资就是统统拉下来谁有钱谁必须付,现实操作中如果是执行中的项目,等不到诉讼业主以及承包商就会被集体约谈了,会要求他们必须谈出来结果。执行结束的项目可能会说那就告吧,告的结果是谁有钱谁出钱,然后彼此再去另案追究。所以米某要假借农民工的手讨要他的部分工程款,从农民工到米某全是虚假诉讼的知情人,但是考虑事由背景统统酌情轻判,律师没摘出去以及身份特殊于是不仅判了还是实判且不是最低。
: 至于你的所谓思考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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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大概不知道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
你以为工程启动时,农民工工资总额就得存入专户吗?
工程款支付以及工程进度款中含多少农民工工资,不是简简单单的一看就明白的。
你对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有误解,你肯定想的很简单。
你想,工程期限很长比如两年,工程款需要分十次支付,除了农民工工资外,还有材料设备费用,所以,你觉得农民工工资实际是咋存、咋发的?
为啥本案中没能先把农民工工资先发了?
晕了吧
【 在 shixiangyun 的大作中提到: 】
: 当然是都有问题。
: 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这两百多万,本身是应该专款专用的,不应该因为赵某的资金链断了而被挪做他用,消失不见。
: 如果从粥店到赵某遵守了规定,就不会出现需要米某陈某承担农民工工资没人发这个风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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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是工资保障金,不是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
具体操作你大概也就能明白,保障金能覆盖工资总额的比例,完全可以人为操作。
所以,有农民工工资专户有什么用?合规合法但就是没用。
所以,提它作甚。别把老板该付的工资,跟什么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挂钩,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在老板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时候,才可以动用的储备金,而不是直接发放给农民工的工资。
【 在 shixiangyun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明文规定,建设单位付的钱,必须按照一定比例预留工资保障金。不清楚农民工具体工资不是你不留这部分钱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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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谈论政治正确,那就不聊了。
你对于监管的政策目的和监管政策的实际执行以及它的局限,还缺乏更深入的了解。
你说的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不仅理解偏差,也支撑不了你的观点。
【 在 shixiangyun 的大作中提到: 】
: 保障金能覆盖工资总额的比例,完全可以人为操作。
: 所以,有农民工工资专户有什么用?合规合法但就是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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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地产建筑从业人员确定无疑了,你了解的太具体了。
哈哈哈~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们对于业主的要求太高了。那个账户,是要求承包商开设专用账户并且要求承包商编制台账以及必须保管,业主并不对账户履行事实监管责任,他们只能要求承包商提供台账,但是不给也不能把人怎么着,我是没见过这条还写罚则的。
: 一般合同只是会约定承包商对项目内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付直接责任,如果分包商拖欠应当由承包商先行清偿,而后依法追偿,基本上就是分包商既然是承包商找的那么就得给人家兜着农民工工资。
: 相应为了公平,还会有一条对发包人的约束,比如如果由于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导致工资拖欠,那么发包人将以未结清工程款垫付工资,然后扣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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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不是硬性规定,各地要求不一样,北京是有要求的,但其他地区不一定。
安全事故是有法律依据的,农民工工资规定是政策,没有法律依据,两者是不可比的。
其实,业主主要是出资责任,无论是安全还是其他,管理责任主要在于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
开发商作为业主、甲方,就和购房者的角色差不多,你能期待他能承担多少施工管理责任。
【 在 shixiangyun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个说法显然不对。
: 既然这个账户是硬性规定,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同没有相应的条款和保障措施,就是建设单位自己失职。
: 类似于安全责任。施工企业的安全事故业主都有管理责任。这并不是你一句,我没法把施工单位怎么着,就能撇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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