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查清楚了,粥店不欠钱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中的一定比例(如不少于10%)作为农民工工资,及时存入专用预储账户。
显然粥店找来的多级施工企业都没有这样做,粥店作为建设单位也没有进行监管。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粥店有什么问题?雇佣个人的是米和陈,连赵都不是,更不是粥店。粥店的义务是按时支付给赵工程款,没有单独给工人发工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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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已查明,粥店已经按时将工程款支付给了赵,是赵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米。粥店不可能也不应该替赵给米钱。一个工程,不可能给两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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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文规定,建设单位付的钱,必须按照一定比例预留工资保障金。不清楚农民工具体工资不是你不留这部分钱的理由。
【 在 chenhui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大概不知道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
: 你以为工程启动时,农民工工资总额就得存入专户吗?
: 工程款支付以及工程进度款中含多少农民工工资,不是简简单单的一看就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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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系统性制度问题。更不应该由米某和清偿律师来扛雷了。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涉案工程是2017年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是2019年颁布的,各地建设工程领域的农民工工资专款账户是2020年以后才逐渐落实的
: 【 在 shixiangyun 的大作中提到: 】
: : 当然是都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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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能覆盖工资总额的比例,完全可以人为操作。
所以,有农民工工资专户有什么用?合规合法但就是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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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太牛掰了。
怀疑你是个高级黑,专门来黑国家制度的。
【 在 chenhui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对,是工资保障金,不是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
: 具体操作你大概也就能明白,保障金能覆盖工资总额的比例,完全可以人为操作。
: 所以,有农民工工资专户有什么用?合规合法但就是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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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说法显然不对。
既然这个账户是硬性规定,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同没有相应的条款和保障措施,就是建设单位自己失职。
类似于安全责任。施工企业的安全事故业主都有管理责任。这并不是你一句,我没法把施工单位怎么着,就能撇清的。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们对于业主的要求太高了。那个账户,是要求承包商开设专用账户并且要求承包商编制台账以及必须保管,业主并不对账户履行事实监管责任,他们只能要求承包商提供台账,但是不给也不能把人怎么着,我是没见过这条还写罚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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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合同只是会约定承包商对项目内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付直接责任,如果分包商拖欠应当由承包商先行清偿,而后依法追偿,基本上就是分包商既然是承包商找的那么就得给人家兜着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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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和购房者、消费者的概念是完全不一样的
建设单位有管理责任
消费者可没有
【 在 chenhui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账户不是硬性规定,各地要求不一样,北京是有要求的,但其他地区不一定。
: 安全事故是有法律依据的,农民工工资规定是政策,没有法律依据,两者是不可比的。
: 其实,业主主要是出资责任,无论是安全还是其他,管理责任主要在于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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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不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明确规定。不是你说的什么只有政策,没有法规。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 在 chenhui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账户不是硬性规定,各地要求不一样,北京是有要求的,但其他地区不一定。
: 安全事故是有法律依据的,农民工工资规定是政策,没有法律依据,两者是不可比的。
: 其实,业主主要是出资责任,无论是安全还是其他,管理责任主要在于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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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可以把一部分责任转移给总包或者监理。如果他没有相应的合同条款转移出去这部分责任,就是他自己的责任了。
【 在 chenhui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安全责任是监理单位的法定责任。
: 业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分配,说起来就比较细了。总之,建设单位可以是一家银行、一家工厂,谁都可以成为建设单位,你觉得你能让建设单位比如银行、工厂承担多大的施工管理责任?
: 但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同,它就是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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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必须把相应的规定明确在合同条款里面。以及,甲方在总包没有履行合同条款的时候,有向总包追偿索赔的权利。
但甲方说他不知情,让总包的分包商去承担因为他和总包没有履行规定带来的损失,那是不合适的。因为你们的合同,执行情况你们不知情,那善意第三方只能更不知情。
这种情形,分包商再次向甲方要求偿付农民工工资,并不是没有依据。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写的这些,那不就是对总包方的要求么,是承包商应当设立账户,是承包商应当提交保函,那个账户是承包商事实拥有并且管理,除非法定事由可能出现冻结划转,不然就只能要求他们提交台账证明,而并不能直接上手去往外发钱,并且花名册在事实雇佣方手里,以及花名册本身一般也不是固定的,工地上非全日制合同用工很普遍,否则窝工成本很高,事实上一切成本都是终端客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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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条款说条款没什么意义,条款仅仅是原则性规定,这些所谓的规定,如今凡是正式备案的工程全都会做,否则不让他们干活。但是那并不能杜绝拖欠甚至挪用工资,不能就是不能,怎么样都做不到账户代管。于是转而使用了事后制,从末端去保障人能拿到钱,而不是从前端下手如何搞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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