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查清楚了,粥店不欠钱
你写的这些,那不就是对总包方的要求么,是承包商应当设立账户,是承包商应当提交保函,那个账户是承包商事实拥有并且管理,除非法定事由可能出现冻结划转,不然就只能要求他们提交台账证明,而并不能直接上手去往外发钱,并且花名册在事实雇佣方手里,以及花名册本身一般也不是固定的,工地上非全日制合同用工很普遍,否则窝工成本很高,事实上一切成本都是终端客户的。
以条款说条款没什么意义,条款仅仅是原则性规定,这些所谓的规定,如今凡是正式备案的工程全都会做,否则不让他们干活。但是那并不能杜绝拖欠甚至挪用工资,不能就是不能,怎么样都做不到账户代管。于是转而使用了事后制,从末端去保障人能拿到钱,而不是从前端下手如何搞代发。
【 在 shixiangyun 的大作中提到: 】
: 另外,不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明确规定。不是你说的什么只有政策,没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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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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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合同都会各种约定的,农民工工资、监理责任、分包商管理、反受贿相关、环保事项等等等等一切凡是能被国家规定了的东西,都会做为通用条款首先出现在标书附件里,然后被平移到承包合同中,再加上双方谈判后的专用条款,趋势上工程管理是走向规范化的,至于一切的规范化必然导致成本增加,增加的成本一定会体现在价格上。个体工程违规不能杜绝,但是总体工程管理也没有非常大的漏洞,不应当用个体项目悲观质疑整体管理,就如同没必要看到有人不生孩子了就联想到社会一定会崩塌,时移世易才是必然的。
【 在 shixiangyun 的大作中提到: 】
: 建设单位可以把一部分责任转移给总包或者监理。如果他没有相应的合同条款转移出去这部分责任,就是他自己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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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对的哈,事实上如今的农民工工资在现实执行确实如此,而这种执行依靠的是事后手段,就是拖欠了就要找人赔,谁有钱谁就得赔,赔完后农民工离场走人,剩下的人自己再去掐。现在的包工头如果没有拿到工程款,他们还会鼓励农民工去告,让上游垫付工资。
但同时,工程款确实没有特殊保护手段,工程款是经营所得,是经营就不保本,这一点只有合同能保护他们,于是工程款项的纠纷只能打官司,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并不会被照顾或者保护。
【 在 shixiangyun 的大作中提到: 】
: 甲方必须把相应的规定明确在合同条款里面。以及,甲方在总包没有履行合同条款的时候,有向总包追偿索赔的权利。
: 但甲方说他不知情,让总包的分包商去承担因为他和总包没有履行规定带来的损失,那是不合适的。因为你们的合同,执行情况你们不知情,那善意第三方只能更不知情。
: 这种情形,分包商再次向甲方要求偿付农民工工资,并不是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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