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叔舅姑姨一起争,41岁北京女子数百万遗产,最后归了街道办?
这个赡养老人是按年纪还是收入,感觉人死了都不能免除赡养责任,真是这个责任出生就带着。但是如果离婚一分钱财产没有就可以免除了。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当然可能内容无效,因为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份额。关键不是老婆孩子,反过来也一样必须给父母保留(只要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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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啊,如果随着死亡赡养义务没了,那为什么还要根据情况必须保留份额呢?成年人有财产,要死了自己都不能全部主张自己的财产给谁。但你要说因为没有能力必须留份额继续完成赡养义务,那么那些刚成年或者没有财产或者未成年去世的,其父母也没有能力,这个找谁说理去?所以赡养给人的感觉就是,只要你有钱,即便死了,你都没有权利对赡养相应的义务说不,要么你就没有,那就免除责任。总体就是感觉这个赡养,真的稳稳的压制着每个人。
那如果离婚了,一分钱不要没有财产,不工作,这个人是不是就没有赡养义务了?那这个时候如果父母如法院告,法院会说离婚协议不合法,必须保留份额吗?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跟赡养毫无关系。法理上赡养义务随着被继承人死亡而湮灭,赡养义务已不存在,跟继承毫无关系。是否为必须保留份额的继承人,就是看是否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收入来源,具有退休工资收入、养老金的老人,以及没有残疾的成年继承人,都必然不属于这类继承人,无须保留份额。即便属于,如果可以认定被继承人生前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了特殊安排,则其遗嘱涉及遗产也无须保留份额。这个法理很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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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折腾什么,就是对于中国的继承法,对于父母作为第一继承人不太能理解。另外对于一个死人,都必须承担这个责任感觉太残酷。父母生活困难活儿固然可怜,可是一个人死了不是更可怜??这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做法,但对于死去的感觉残酷,他都要死了都不能决定自己的东西归属。尤其是你说这个是属于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个听起来就太不舒服,他都死了,还都必须以其他人“合法权益”优先。继承人,除了未成年人确实需要扶养,其他的都不应该超越被继承人本身的权利。
至于说法,我不是学法律的不懂具体法条解释,但这个做法基本就是这个意思也差不多。只不过换个说法,从财产上说就是子女即便死了,都必须不能影响。
至于离婚不要财产,这就是这个做法的一个漏洞,事实就是没有财产了,如果真的想逃避,法律应该也不会支持一个人必须有财产。但是一个人死了,法律就可以规定他的财产。
总体感觉就是,动用一切手段,保持社会和平稳定,不要出需要社会帮助解决的问题,一定要把这个问题圈定在父父母母之间。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第一,先别管为什么,这是法条明文规定。第二,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收入来源,说的是法定继承人,这是保护法定继承人权利。对于被继承人,保护其意思自治权利,也就是通过遗嘱处分身后财产自由。任何人权利的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也要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基本生存,这是平衡的。
: 我没说过的不要安我头上,我从没有说过什么“必须保留份额继续完成赡养义务”,这句话根本毫无常识,没有任何依据。
: 保留必要份额和赡养义务没有任何关系。我没说过有,事实上,法理上,逻辑上,也均没有。你非说有,就自己论证,不要说是我说的。丢不起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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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认为这个“要符合法律”太强制。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父母继承与否,本身没有善恶黑白的区别。很多人也认为正常。
: 另外,你还是基本概念混淆,被继承人死亡时权利义务也就灭失了,怎么继承根本不是人家的责任。人家也不存在什么必须的责任。他可以决定自己如何分配遗产,但要符合法律,今年的最新司法解释也说了公序良俗具体化内容,不包含什么必须要承担责任。遗嘱继承的分配原则,其实已经很少了,只有那一个,很多国家法律必留份额,根本没设置这么严格的条件,事实上基本必须留。被继承人权利要保护,特定弱势法定继承人利益也要保护,法律是平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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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认为这个“要符合法律”太强制。法律有他的考虑,但他考虑的究竟符合谁的利益,总之不是被继承人的主张了。想要保证继承人权益不能拿被继承人权益做成本。慷他人之慨不怎么滴。当让法律有权利这么做,但普通人有权利质疑。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父母继承与否,本身没有善恶黑白的区别。很多人也认为正常。
: 另外,你还是基本概念混淆,被继承人死亡时权利义务也就灭失了,怎么继承根本不是人家的责任。人家也不存在什么必须的责任。他可以决定自己如何分配遗产,但要符合法律,今年的最新司法解释也说了公序良俗具体化内容,不包含什么必须要承担责任。遗嘱继承的分配原则,其实已经很少了,只有那一个,很多国家法律必留份额,根本没设置这么严格的条件,事实上基本必须留。被继承人权利要保护,特定弱势法定继承人利益也要保护,法律是平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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