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强J案得暴力程度,是足以达到让女方失去或者因为恐惧进一步的伤害而失去反抗能力的。
本案中虽有强迫的成分,但是明显没有达到让女方失去反抗能力的程度。就一点淤青而已。一般的考虑,其实两个人没有办法发生实质的性关系。更像是强制猥亵,脱了裤子,然后she了。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真是太大了。本来是要判缓刑的,男方父母不同意,敬酒不吃吃罚酒,就重判了。
基本量刑三到十年,有从轻情节(多半未遂,自首,订婚),应该三年以下,下限可以缓刑,上限就判三年。
别和司法机关对着干。
【 在 skyfromheart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有人说排除口供啊,口供是证据链的一环,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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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tiannan92 FROM 6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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