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姻索取财物是违法行为。这就不说法无需向不法让步了?什么逻辑?
【 在 wunian2006 的大作中提到: 】
: 原本谈好的结婚一年后房子加名,事情发生后,女方提出现在就加名结婚.其实这时男方同意的话,对男方是最有利的选择.因为房子是男方婚前的,退一步讲,将来离婚,女方也分不走
: 余下的彩礼等结婚后再给,真结婚了,这时余下的8万彩礼给不给都可以另说
: 但男方不同意房子加名结婚,我觉得更可能是,男方觉得事情已经这样,可以拿捏女方,想少给余下的彩礼或房子不加名.因为现实中很多这样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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