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是一家央企的法律总监,我们交流了一下,他认可这个判决结果。理由如下:
他清华读书的时候,他老师(据说是中国法律行业的泰山北斗)讲QJ罪的认定标准有两个,满足其中一条即可:
1、生殖q的实际性接触(我只蹭蹭......)。
2、进入对方体内(不仅仅是有膜的那个位置,其他位置也算)。
我们没有看到实际的审讯笔录,但感觉,应该满足第一条:床单等地方有双方DNA。
另外,QJ在中国一直以来是重罪,以“口供”为最主要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说,以往的判例也并不遵从大家一直以来认为的“疑罪从无”原则。也就是说,在最初审讯的时候,被告有可能在口供上吃亏了。事实证明,确实是被告在口供上吃亏了。
另外,QJ一般是判3~10年,这个案件判了3年,确实是按照最低标准判了。
因此,他认为:从法律的角度以及过往判例来说,这个案子判的都没有问题。如果是法律,或者过往判例有问题,那么应该提请全国人大进行释法,或者修正法律。
民意之所以这么汹涌,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我们不认可在QJ这类刑事案件“疑罪从有”、“重口供轻事实”的这两个原则。这个案件,可以说给全国人民上了一堂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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