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大同案退钱的时间
审判长不正面回答的多了
他说女方有青紫,却不说青紫的是手腕,而未见其他真正qj案里常见的下身和下肢抵抗伤
体内无检出,膜无破损,未经清洗的内裤未检出str分型确实不一定就未发生qj,但是更不能简单认定发生了qj,原告未声称遭受生命威胁和暴力攻击下,内衣裤怎么脱的?
哪个是更可能发生的情况心里没点逼数么
事后剧烈冲突大声求救,和事前是否同意能划等号?
真的事前也遭遇剧烈反抗的话,双方第一次会完全无抵抗伤无痕迹完成?
被告在被偷录的对话承认敢作敢当,和在法庭上坚决否认进行了qj,只采信前者做为实证而不理会后者?
提交法庭的卷宗标记150页,最终律师看到只剩99页,那丢失的三分之一卷宗去哪了?里面会不会有部分非常不利于原告而有利于被告的内容?是玩忽职守遗失,还是有人违法故意剪裁证据?
二审公告和审判长采访时避过了所有敏感质疑都没有正面回答
【 在 baldur 的大作中提到: 】
: 审判长接受采访故意不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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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windtooth FROM 61.18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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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细节搞司法的都一眼就看出来了
如果真的和二审审判长说的那么简单铁证如山无可质疑的话
这事怎么可能关两年多才在公众压力下二审
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链不是不能用,前提是不能有强烈逻辑矛盾的证据在链条里
原告方既然声称绝不同意且剧烈反抗,还拿点火烧窗帘,事后楼道呼救作为证据,内裤上检不出str分型是什么原因总得有个解释。女的全程没提到男子用刀或者其他手段逼她自己亲手脱裤子。所以这个证据链是有明显质疑点的。
手腕那么皮实的部位,有青紫那么严重的痕迹作为抵抗伤证据,下肢下身皮肤更娇嫩,却完全没有检出抵抗伤来,男子哪怕就是个牙签,也得在手的强制配合下才能完成qj动作吧,
就算保护女方隐私,对此是否也该正面简单解释一下才能取信公众
【 在 airbus001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的质疑很犀利,全是魔鬼般的细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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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陈述的是“按儿子的说法,案发时双方自行脱掉衣服,之后没有实质性性行为。”
从案卷中反映的信息来看,女方称两人原本在两张床上,后被强行脱下衣服侵犯,期间感到下体疼痛,事后为逃离现场实施了点燃窗帘行为。
从事后女方内衣裤未检出str分型以及体内无伤无检出,下肢下身无抵抗伤的物证来看
这两个不同陈述谁说的话更可信些?
【 在 airbus001 的大作中提到: 】
: 辩方律师做的是无罪辩护,可能做罪轻(即未遂)辩护更好,成功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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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windtooth FROM 125.76.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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