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本尊在网上也说了
几十年前,这是合理的,因为大都是陌生人之间的,女的报案就不易,取证更难
所以定罪就偏重
但现在,陌生人之间几乎不存在了
就只用于婚恋之间了,而之前,婚恋之间几乎不会告
此案会不会打开了潘多拉磨合,不好说
反正南京案后,碰瓷的如雨后春笋
【 在 SPQR 的大作中提到: 】
: 1、法条/司法解释是确定的,但只是“准绳”,其实不具有强约束力。实践中大量案例和法条不符。
: 2、行业内有一些通行的“办法”,但更没有约束力。 比如qj在14岁以上采用插入说,婚内非冷静期不算qj 等等
: 这就导致好像法律这块没有啥“确定性的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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