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反对私生子继承权的
你这装傻充愣劲儿的
死者分不到一分钱怎么了?他对配偶就没有伤害、没有犯错了?
他配偶还活着呢,配偶应该得到补偿/赔偿,有问题?
【 在 molly1227 的大作中提到: 】
: 离婚时自然是过错方少分
: 但死亡分遗产时,死者又分不到一分钱。能分到的是活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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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分到的是活着的人”
所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活着的配偶就不配得到伤害赔偿/补偿?
可笑
只是你满心满眼只有“活着的”私生子的利益、没有“活着的”合法配偶的罢了
【 在 molly1227 的大作中提到: 】
: 离婚时自然是过错方少分
: 但死亡分遗产时,死者又分不到一分钱。能分到的是活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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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您又来了,还要再说一遍是吧,我们从一开始就说了,这里讨论的是“公平吗”“合理吗”
每次你发现“这真不公平真不合理”的时候,就会来“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你也知道没别的话说了
你这表现恰好说明:“这不公平不合理”
也就是:人死后确定死者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时,对于婚内出轨、生养私生子的过错方,依然实行平分财产这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看清楚了再回复,别又去东拉西扯什么“私生子的继承权”
【 在 molly1227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你自说自话,指的是法律并不是你这么规定,也不是你这么解释,现实的司法实践也不是你这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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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子本身不就是过错的证明?还想怎么“抗争”?
这是能“臆想”出来的?
【 在 shuofa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应该是你说的不对
: 所谓过错方多分少分,指的是在离婚中分割共同财产,这时有双方的纷争,也有现实意义
: 人死了的分割夫妻财产,不是离婚中分割,没有争诉,一方无法抗争,所以就是简单二分是合理,也是实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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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和继承,是两码事,麻烦你别再反复混为一谈胡说八道了
先分割,你才能继承,懂吧
【 在 molly1227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觉得是很公平很合理的,因为继承人都不是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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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贵国”法律需要完善啊
婚内出轨所生的非婚生子,不就是“私生子”吗
而婚内出轨这是客观的,人死了也不能否定其存在啊
【 在 shuofa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第一,鄙国没有私生子这个法律概念,我们的概念是婚生子和非婚生子
: 第二,人死具体情况无法查明,比如是否夫妻合意?这是只有两个人知道的事,死了一个没法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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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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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知道是两件事,那位不知道啊,从头到尾一直在反复那两句,还要倒打一耙说我“混为一谈”
【 在 shuofa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两件事
: 但结果上有关联
: 分割少了,继承的就少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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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的词儿讲就是“婚内出轨所生的非婚生子”,一样的意思
所谓“夫妻合意”,也不能否定那种行为是婚内出轨
事实上,这种事哪有什么真正的“夫妻合意”,出轨养小三生私生子分遗产,伤害谁?合谁的意?自欺欺人有意思?
【 在 shuofa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1、我前面讲过,这是基础理论决定的,红旗不变,就不会改
: 2、法律上没有,你私下用啥词儿无所谓,但既然是在讨论法律改不改,就应该用法律词儿 比较准确
: 3、你好像没看懂我说的甚至有夫妻合意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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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说n遍了:说的就是法律的不公平不合理不完善
要是公平合理完善,还说啥
【 在 molly1227 的大作中提到: 】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该规定是基于夫妻财产共有关系的清算,并不因配偶是否存在过错而改变。
: 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此条款针对的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而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死亡导致婚姻关系自然终止,生存配偶的财产分割权源于共有关系清算,而非对婚姻过错的追责,离婚规则不能直接适用于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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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windinwillow FROM 112.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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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养小三生私生子,不是过错?
“被强迫”出轨?养小三?生私生子?不出不养不生会怎样?拿啥来强迫?
而配偶受到的伤害是客观的,得到补偿/赔偿也是合理的、应该的——承认这点有多难?死不承认这点的人才是真好笑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你配偶的行为才能作为过错,私生子也可能是你配偶被强迫啊。其行为过错,你大可以主张,但私生子的存在本身不是过错,以你配偶存在婚外情,提出损害赔偿有支持案例,离婚时提出多分部分财产,第一有支持案例,份额变化不大,第二婚外情行为本身不改变均分原则,这个法理很清晰,最后,法条仅仅规定了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适当照顾的原则,不适用一方已死亡情况,且即便等效适用,份额改变也极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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