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武大图书馆这事,说明现在女人作的太多了!
其实问题在于保护个人隐私,类似于大连工业大学那个事,无论从学校管理方,当事人,自媒体人,甚至个别传统媒体,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都很单薄,认为做错事,道德有瑕疵的人没有隐私权,网民也容易站在道德制高点上集体高潮,甚至集体网暴别人,不管这个人到底是不是冤枉的,假如全程都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即使出现了冤假错案,也可以最大限度挽回被冤枉人的名誉,不至于让他产生精神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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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王某某+学号的形式,既保护了隐私,同时也达到送达的效果,公告引用了所谓跟外国人交往的条款,间接导致了女生被对号入座,不能说学校是故意,但绝对是过失,且暴露出校方保护隐私意识的淡薄,如果这件事没有被炒作,这种过失可以忽略不计,但被炒作成热点,学校的过失同时也被放大,媒体和网民的过错,不能用来掩饰校方的过错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侵犯隐私的是媒体和网民传播,公告送达本身当然要明确送达对象,且公告本身不涉及对事件具体描述。打官司也打不赢。当然,我反对处分本身,但不能枉顾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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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不记得,没看到公告,这类借口,都不能作为抗辩公告送达的理由,而且公告送达只是个程序性要求,并不需要当事人必须看到或者知道,只要能保证送达对象明确无争议即可,说白了,学校还是意识淡薄,否则有很多种方法可以做到保护隐私,先有意识,然后才会去想办法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无法达到,很多人不知道自己学号,我就不知道,且公告送达载全名,无法律禁止,学校是法人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同时,也不禁止当事人维权。第三方自行解读引申,也支持当事人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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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隐私不受学校的性质以及开除学籍的行为性质所影响
这个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女生一方面是处罚对象,另一方面还是受害者,而且是与X有关的受害者,这类人尤其需要特殊保护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无法达到,很多人不知道自己学号,我就不知道,且公告送达载全名,无法律禁止,学校是法人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同时,也不禁止当事人维权。第三方自行解读引申,也支持当事人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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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连学校的校规就可以看出,还在用其他学校很早就淘汰的内容,就可以知道这个学校管理水平多么落后,所以发生这种事就不足为奇了,毕竟即使行政机关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也是最近些年才逐渐增强的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无法达到,很多人不知道自己学号,我就不知道,且公告送达载全名,无法律禁止,学校是法人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同时,也不禁止当事人维权。第三方自行解读引申,也支持当事人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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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说不能抗辩,我是在分析这个事,你别激动
法律没有禁止公告全名,但法律禁止了对隐私权的侵犯,这就是依据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当然可以抗辩,是否被认定为理由,又不是做出处分的单位可以自说自话的。你有没有基本常识?而且,没有任何法律及法规规定公告送达不能载全名的,你所谓过错,根本无任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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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当然有过错了,公告送达同样也要保护隐私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觉得侵犯隐私当然可以提起侵权纠纷诉讼,这是你的权利。你根本没有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常识,侵权责任构成需要证实的首先就是对方行为存在过错,不存在过错,根本不构成侵权责任。侵犯隐私权属于侵犯人格权范围,都适用侵权责任基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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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学校的公告没有考虑到公告对象的性受害者的身份,违反了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学校公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其次,女生被游街网暴的后果,与公告不注重保护隐私的违法行为有直接关联,符合因果关系构成
最后,学校官网接入互联网,并非内部网站,存在隐私泄露的可能性,学校管理方存在过失,既应该预见而未预见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连怎么论证有过错都不知道,甚至不知道侵权纠纷需要证实对方行为存在过错都不懂,东拉西扯才是低认知,帮倒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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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讨论的压根就不是女生能不能抗辩的问题,所以你不要发散思维
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不代表都是合法的行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法律也不可能一一列举,比如某小区物业在小区公告栏里公布拖欠物业费业主的个人信息,被法院认定为侵犯隐私权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只是告诉你,是否抗辩不是学校说了算,这是基本常识。隐私权保护参见民法典人格权编,自己想象没意义。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没有违法性,通过违法可以去论证过错,没有违法性也可以从其他角度证明存在过错,还要证实过错和损害结果的关联,这些你懂么?你在循环论证,根本是误导人家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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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句题外话,你的说话方式,我不喜欢,比如:你懂吗?你这是低认知,等等这种擦边人身攻击的词语
你如果是个辩手,裁判会允许你这么跟对方说话吗?
你如果是个律师,法官会允许你这么发言吗?
你如果是个专家,同行会喜欢你这种态度吗?
讨论问题心平气和,就事论事,不要总是用挖苦嘲讽的语气对别人,人只会被论理说服,而不是别的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只是告诉你,是否抗辩不是学校说了算,这是基本常识。隐私权保护参见民法典人格权编,自己想象没意义。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没有违法性,通过违法可以去论证过错,没有违法性也可以从其他角度证明存在过错,还要证实过错和损害结果的关联,这些你懂么?你在循环论证,根本是误导人家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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