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武大图书馆这事,说明现在女人作的太多了!
我已经说出了学校公告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论证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不能靠主张代替证实,你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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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我只是依据现有信息,推测得出你我的结论,你我不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可能掌握到具体证据,即使有具体证据,也需要质证,而你我不可能达到这种程度
其次,法官判案不是只看条文本身,还要看条文背后的法理和法益,然后再结合一般人的常识性判断,所以才有了法官自由心证一说,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哪些行为在哪些情况下会侵犯隐私,法条不可能一一列举,按法理和常识来说,性有关的这类私人活动,当属个人隐私
再次,网上哪些内容属于网暴侵犯隐私,哪些属于批评评论,这也是证据的论证问题,有些是,有些不是,看你提交的评论是什么了
最后,损害结果的证明也是当事人自己去提出诉求和证据
总之,说来说去,我们的讨论只是基于现有公开信息上的,如果按你说的,必须要有实打实的证据支持才行,那这个论坛上99%的讨论都毫无意义,那我们都可以闭嘴了,因为我们都是局外人,但这是不现实的,而且有没有采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据能不能得到支持,是个技术问题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首先,你得举证什么性受害者而不是仅仅主张。
: 其次,民法典从未说提及姓名就一定够成侵犯个人隐私,你根本没有证实存在违法,仅仅还是主张。
: 第三,正常批评监督是否网暴行为,不是你可以认定的,你依旧还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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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不记得,没看到公告,这类借口,都不能作为抗辩公告送达的理由
我只在此提到了抗辩一词,这句话的中心思想是,用学号公告没问题,并不是说女生有没有抗辩权的事,而你却发散成,我不懂女生有抗辩的自由
建议你驳斥别人之前, 用心看别人说的是什么,否则只能是自说自话
还是那句话,法律不可能一一列举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这也是基本法理,大一法学生都懂的,而且法条是有兜底条款的,比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其中的(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学校的过错就是,可以预见学校官网公布的受害者个人信息会被互联网转载,而没有预见的,属于过失,这表述得很清楚明确了
我的观点都清晰明确表达了,你没有必须认可的义务,我也没有必须让你认可的责任,打官司,一审二审再审,最后还有很多不服的呢,这很正常。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你提的抗辩好么?怎么成了我发散?自己骂自己么?
: 学校不是鄭符机关,自身管理范围,就是法人实体,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权力机关才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基本基本法理。
: 且,我早说过,存在过错行为是构成侵权的要件之一,这跟你的例子丝毫也不矛盾,只是可以通过证实存在违法来论证存在过失。看不懂多看几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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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发表我的法律意见,不是去指导谁,不可能每个人都同意我说的,这很正常,你没必要这么说话,你喜欢这种说法方式,那你就继续,我拦不住,也管不着,我只是在表达我的感受,你必非要在乎我的看法,所以你别急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值得这些评价,我又没凭空捏造。你就是缺乏法律常识,人家女生听了你的,会误导人家。你不高兴,和我有啥关系?你咋老活在自己世界里?比如,你让人讨厌也是别人的事,和你无关啊。
: 你开过庭么?审判员,代理人互相说对方缺乏法律常识的多了,有什么问题?审判员喷其他案件审判员的也听过,关键是依据什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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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考我法律常识?
一般侵权四要件,违法性加害行为,因果关系,过错,损害事实,200X年大二民法课就学过了,授课人是王某某,杨某某,以及他们的博士生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说说,依据法理是构成侵权的要件,有几个?
: 你全部是主张代替证实,循环论证,自说自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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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量当然是要结合证据和事实,这也是法官的权力,审判监督追责是预防错案的机制,并不是限制法官裁量的自由,而且我一直在强调,这里的一切讨论和观点,都是依据现有已知信息做出的,你一直强调确凿证据和真实,我们这里不是裁判,你明白这个道理吧?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首先,这个不影响法理论述。
: 自由心证根本不是我囯法治承认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才是原则。我猜你想说自由裁量范围。这个不仅有而且很大。相对应的是,审判监督追责机制,主审珐倌终身负责制。而且,民事案件,事实认定不需要刑案中的唯一排他完整证据链,这才是自由裁量的主要空间,几乎没人敢于写写违背法理的内容在判决了,给自己终身埋雷。
: 最后,到现在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李小姐和乌选手发生过姓关系。这需要李小姐自己出来认下来……乌选手可能存在自吹自擂自我夸耀,即便他认了也不一定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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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抗辩当然是法庭认定,这还用说?但我就不能说我的观点吗?如果是这样,那这里都别说了,因为说的都不算,你这属于杠
我是按现有的信息,也就是发生了行为,并被拿到网上炫耀,以此来表达保护隐私的观点,至于信息真假,真相是什么,有没有证据支持,那是当事人和法庭的事,与我无关,请不要拿当事人和法庭的标准,来要求一个吃瓜群众,我把这个当成一个案例,而你却入戏太深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抗辩是你说不能就不能还是需要法庭认定呢?用学号没问题,是不具有违法性,不是不能被质疑公告送达成效。用姓名同样没有违法性。如果认为有过错,可以举证证实。主张本身不是举证。是你根本无法回应,只是在循环论证,以主张代替证实。建议你了解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基本法律常识,不要毫无常识的误导。
: 比如,公告明显的错误是引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办法条款错误,这么明显有利李小姐的论据都不用,真是害人不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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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一切,也都是假设,因为你也没有掌握证据和事实,我是假设一切都是真的,所以学校侵权,你是在说我不应该假设,应该去找证据,我们这种讨论还有什么意义?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所谓学校过失,内容却是李小姐自身行为和媒体网络自行解读传播行为,学校公告送达与李小姐主张的损失根本不具有关联,是其自身行为和媒体网络解读与传播导致。甚至,李小姐与乌选手发生姓关系本身,都是媒体网民自己解读出来的,至今没有证实,学校公告从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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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学到一定程度就会知道,各种主流要件说,背后法理并不是矛盾的,只是概括不同而已,并不影响性质的认定,谁的观点是通说,也是变化争议的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查出来也不对,不管三要件通说还是四要件通说,早已没有“违法性“要求了。你完全混淆。行为存在过错,损害结果事实,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的联系(不需要直接因果关系)。这是一般的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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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基于现有信息做出我的解读,我一个普通网友,并不觉得我的个人观点能误导谁,而你的目的,我也懂,你只是乐于辩论而已,想方设法反对别人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认为存在误导内容,当然可以指出,你也没有权利干涉,你才该别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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