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武大图书馆这事,说明现在女人作的太多了!
接上面的继续
我的理解,从立法的角度和实践的角度,过错要件吸收违法要件,一是立法更简洁,二是更能表达着重保护受害者的倾向,但就像我之前说的,后者不是对前者的否定,两者更不是矛盾的,在实践中,有些老司法工作者,依然会用违法性要件去分析,只是不在文书中体现出来罢了,所得出的结论也并无任何问题
当时还有个事,刑法学专家赵秉志教授因法学院院长人选的原因,而离开,去北师大另立山头,在此之前,刑事司法实践部门以及司法考试出题,一直都是以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占主导地位,但四要件和三要素,就是左裤兜右裤兜的区别
所以,你能理解就理解,不能理解,那也没有办法,拿这个来杠,没有意义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要讳疾忌医。至少我给你普及了侵权责任成立不以行为违法性为要件。你不敢否定这一点,也算对纠正你的偏执认知有些帮助。不求感谢,能稍微尊重事实不总死了鸭子嘴硬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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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大连学校这个案例
从传统侵权要件来分析,学校侵犯了个人隐私,违反了民法典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具有违法性
从过错要件吸收违法性要件来分析,学校具有的过错,是能预见到公告个人信息会在互联网上传播,而没有预见,具有过失,因此认定学校具有过错
而此处对与错的认定基础,其实还是法条里关于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
违法要件理论和过错吸收违法理论,此刻殊途同归,并不影响侵权的认定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要讳疾忌医。至少我给你普及了侵权责任成立不以行为违法性为要件。你不敢否定这一点,也算对纠正你的偏执认知有些帮助。不求感谢,能稍微尊重事实不总死了鸭子嘴硬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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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杠的是你
民法典中的侵权编,主要是把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吸纳进来,并没有颠覆,因为参与两者草案撰写的学者就那几个人,只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修正补充
学术之争要看不同观点学者的论文,而不是判例,判例都是援引法条,只有在法条不明确和有争议的情况下才会援引法理,侵权责任法条明确具体争议不大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不同意是你的自由啊,你不同意本身也没有任何意义,比如侵权责任构成不需要行为违法性,你不承认有啥用?大量判例就在那里。你也知道你在抬杠啊?连民法典都颁布施行好多年了,还扯什么侵权责任法?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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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并不是我说的,而是反对违法性要件的代表人物,王利明教授的论文里叙述的
侵权责任有没有违法性要件,这个是学术争议,即使在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颁布以后,学者之间还在争论立法机构采纳了谁的观点,并就此都写了很多论文,很多学者认为立法者采纳了违法性要件的观点,而反对违法性要件的代表人物王利明教授就此专门写了论文来论证立法机构采纳了无违法性要件,至于立法机构采纳了哪一方的观点,立法机构从来没有明确说过,也不可能明说,这是平衡,而且更有可能性的是,立法机构兼容并蓄了两者的观点,所谓的要件说,仅仅是学术争议而已,并无定论
另外,不管你赞同哪种学术观点,都不影响我说的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你赞同违法性要件,学校侵犯隐私违法,你赞同无违法要件,按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学校违反了注意义务,同样具有过失,这本就是1+1=2或者1乘2等于2的区别
你眼看自己的观点站不住脚,转而拿侵权要件的学术争议来抬杠,转移话题而已,你这才叫没事儿干,找杠抬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从来没说过什么否定。至于你说什么吸收,则根本不存在,因为早期虽然有法学争议,但没有违法行为的过失甚至意外,都早已存在被判担责的案例。我一直说的是,可以通过行为违法性来证实存在过错,探究违法,怎么会是矛盾?至于,到了目前,还不承认侵权责任根本不以行为违法为要件,这个事实,你确实是闲的没事儿干,没话找话,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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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3.245.60.*
你这又是在重复你之前的说法,毫无新意
学校没有顾及女生性受害者的身份,在可以预见官网信息会被公共互联网传播,侵犯女生隐私的情况下,却没有预见到,这是一种过失,这种过失,不管在哪种侵权学说的理论中,都可以被评价为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公告送达是一种程序,并不要求对象必须看到或者知道,只要保证内容明确,对象明确即可,学校仅仅把女生当成处罚对象,却忽略了其性受害者的身份,贸然把姓名+处罚依据完整公布出来,被网民扒出来女生的各种隐私信息,学校和网民共同侵犯了女生的隐私权,网民的侵权行为不能被当成学校过错的理由
女生如果受到精神伤害,可以搜集证据起诉学校,如果事实如网上我们看到的那样,且证据充分,我认为是可以让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以你依旧在以主张代替证实,循环论证。你认为学校的什么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哪一条?学校公告送达处分决定行为,本身就是法无禁止的权利,也有法规认可,具体流程我早分析过,可以找到问题的,是应该证实通过邮递方式无法送达,这个环节未见报道。公告送达本身就要包含送达对象,不写名字,如何确认送达对象?这根本没有法律禁止。公告本身就需要互联网可以查询到,否则哪有公告意义?根本没有什么预见不预见问题。本身就是目的。个人姓名本身也不包含身份证,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内容。
: 至于,本质是舆情发酵导致的损害,也非个人隐私通过公告泄露,是其他方行为如所谓开盒人肉搜索等关联到的未经正式信息,结果上是通过部分是未经证实的信息,部分是其他方声称的信息,导致李小姐社会美誉度下降,对李小姐的损害结果也非个人隐私信息本泄露身。尤其,这些损害也与公告信息无关。你之前所谓引用校规,然而校规本身仅提及与外国人交往,与网传虳砲等并无必然关系。公告本身并无对其行为的具体描述。
: 因此,你的主张毫无法律基础,错指加害人,本身也错配了所谓受害人损失的性质。按你思路这样打官司,害人不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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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恰是因为你在一直抬杠,所以我才给你普及侵权立法过程,让你搞懂各种要件说的背景,让你明白前后法律之间,不同学说之间并不是割裂对立的,而不是像你一样,盲目迷信所谓的通说
回到原本的问题,不管是从各种学术的角度,还是从法律条文的角度,你的说法都是站不住脚的,学校的侵权行为都是成立的,你一直试图转化各种话题来回避这个问题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以你在抬杠,民法典明确侵权责任法已经废止,且侵权责任法从没有认定行为违法性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这只是法学观点,民法典实施前大量判例早已证明了这一点。你提侵权责任法根本毫无意义。你枉顾基本事实,不知道除了抬杠还有什么原因?是能增加李小姐胜诉几率?
: 你提什么学术论文,那你找出来即便论述四要件通说的,有谁认为无违法行为就一定不构成侵权好么?
: 还什么法条,法理,这二者是对立关系么?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你懂不懂我囯是成文法,法理没有法律法规条文为基础么?割裂二者,还提什么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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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3.245.60.*
你其实就是典型的一直在偷换概念转变话题,从学校是否构成侵权,转化成事实证据不可知,再转化成侵权要件学说之争,但你一直忽略了一个事实,无论是从法条的角度,还是各种学说的角度,都可以论证出学校侵权的性质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也知道是学术争议,难道有谁说了,其他人就不能不认可么?我已经以事实证明,根本不存在吸收,因为从开始就有大量无违法行为也构成侵权的案例。不看事实看什么谁咬文嚼字么?明明存在裁判事实,却坚持事实和自己认知不同,那是事实不存在么?还是必须得曲解事实?这都是毫无意义的。
: 最后,你连被爱人被损害的是什么权益,都论述不清楚,快别丢人害人了,你主张半天侵犯隐私权,可人家是因为名字被泄露导致的损害结果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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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3.245.60.*
猪八戒倒打一耙,一直重复的人是你
女生被老外网上曝光早于学校公告,受害者身份当然早就产生,这是显而易见的,脑回路正常的人都不需要解释
明确送达和保护隐私并不矛盾,可以同时做到,学校在发布公告的时候,具有保护隐私的注意义务,没做到,那就是过错
学校的这部分侵权责任大小,在所不论,我只说学校具有侵权责任
我是讨论这件事,不是帮女生启动追责程序,她追不追,什么时候追,追谁,追什么,跟我无关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若重复,那仅仅是无意义而已,一多说别的,就更露怯,害人。学校所谓侵权行为做出之前,你就把李小姐定位为受害者身份是什么脑回路?难道要坐实李小姐损害结果在学校公告送达前就已经产生了么?你这么为学校开脱,是为李小姐着想么?
: 前面说了,公告送达本身必然要求明确送达对象,和能公开看到。公告送达若依法合规做出,则这是必然结果。因此,为李小姐着想,只能去认为本不该采取此送达形式。这个你明白么?
: 至于你强调什么女性受害,这即便成立,也是其他人造成的,即便如你所说,那学校行为也只是扩大损害,你追究损害责任,那诉讼对象不包含损害施加方现,仅有促使损害扩大者,这合理么?你也承认是网民扒出,也主张共同侵权,那是不是应该报案侦查清楚啊?当然他人侵权不代表学校不侵权,但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比例,不查清楚能判么?你这想让李小姐等到猴年马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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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显然就是四处抬杠,连自己说过什么都忘了,自己去翻翻记录,是你先问的我,我才涉及侵权要件这个话题
我不管什么诉讼主体,我也不是帮人家设计什么诉讼策略,我就是单纯说这个事,有什么问题吗?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从来没有侵权必须以行为违法性为要件的过程。还需要你普及啥,谁先提四要件的?所谓割裂,对立,根本是你在自己树靶子抽自己啊,我有说过么?
: 你连诉讼主体和损害结果都搞不清,只知道重复学校就是侵权了,不好笑么?说什么站不住脚,连具体什么为什么站不住脚都不敢涉及,却在所谓违法性要件上废话。你是这么打官司的么?到底谁在回避?你就算帮李小姐设计一下具体诉求也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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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要件是你自己起的头,你忙着跟各种人抬杠,不记得也正常
我的论证你一点都没能正面反驳出来,你只是不停换话题,找我语句里的毛病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是你一直掰扯什么行为违法性要件么?这本身甚至导致更难认定侵权。你扯侵权成立,却空对空叫喊,还是我让你从构成要件去论述,不是么?是否符合要件,一看事实二看法律,有啥可争议的?你所谓论证早就被逐条驳斥了,为啥只知道重复结论喊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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