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这个案子对人狗之争很有标杆意义啊
【 在 shuofa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就会落入昆山龙哥案最开始公安的误区
: 非要把白衣哥入罪
: 这个案子也是
: ...................
肯定得看具体情形,否则又走到另一个极端了,稍微有点纠纷,只要对方多人上门,且有轻微推搡,就可以大开杀戒了。
本案中对方多人上门,然后动起手来,但是如果对方没带武器,且动手情节轻微,直接用刀把几个人都捅了,这样也无罪的话实在过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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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kezhifeng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可以搜搜图片,家里门窗都被破坏了,家里没有青壮年,对方带着棍棒来的,这跟黑恶势力没区别
: 非要等到奄奄一息才能用刀防卫?
: 如果说这个老人是防卫过当还情有可原,另外检察院怎么不去起诉非法入室和破坏财务
家里门窗都被破坏了,家里没有青壮年,对方带着棍棒来的,这跟黑恶势力没区别。
你说这个我都认同,但是这些并不能证明拿刀把对方几个人都捅了(还捅死一个)就是正当防卫。毕竟具体情节警方并没有公布。
至于检察院为什么以故意伤害起诉,其实这个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基本人性,一个是公检法三者的关系。
基本人性就是取乎上者得其中,公检法的关系主要是相互制约的,现行体系下,检代表国家起诉,倾向于从重,而法院作为链条里最后一环,可以通过独立审判权再按事实判得轻一点,这样大家都完成任务。(这个问题不展开说了,想查相关数据查不到)而如果反过来,检察院按轻的起诉,法院判得重,检察院是要承担责任的。
本案例社会影响这么大,我估计最后判一个防卫过当了事,再加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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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多人上门若是门开着进去或者主人放进去的还好说
: 这是砸了人家门窗进去?
: 说轻微推搡,鬼才信
具体情节没公布,什么都有可能。可能是轻微推搡,也可能是上去就抓住要害猛打。到底是故意伤害,是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还得根据情节判断。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受害人是暴力闯入他人家门,因此在判断的时候就要适当向房主倾斜。但是这个倾斜不是毫无原则的直接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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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持械闯入别人家行凶应该适用无限防卫。
: 这个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认可这种情况反杀行凶者免责。
: 只有少数国家才纠缠打斗过程细节。
中国刑法里有无限防卫,但是没有包含“持械上门行凶”这种情形,长治是中国,判案得依据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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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只有黑恶势力才会如此狡辩。
: 试问别人手持棍棒、砸门砸窗闯入你家,你会认为对方是冲着只“轻微推搡”来的?
逻辑上什么可能都存在,所以得看具体情形啊,如果是多人棍棒狠命向要害处招呼,把人打得头破血流,这时拿刀反杀,大概率就是正当防卫;如果棍棒只是拿着吓唬人,实际上主要动嘴,偶尔推搡几下,这时候拿刀把对方几个人全捅了,这种情况判个故意伤害(减轻处罚)也不过分,还得看具体情节,总不能说只要一方上门(破门)房主就可以随意进行无限防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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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正常人的逻辑不是长你这样的。
: 多人持棍棒闯入人家里打砸,里面的人就可以认为生命受到了威胁
: 争议事实不清的部分,利益应该归于被告
: ...................
首先这个不是“疑罪”,证据都在明面上,情节都很清楚(只是没公布)。
其次你说这些,都建立在“无限防卫”这个法律逻辑上,我国法律承认无限防卫,但是没有包含本案例这种情形,你非得照搬美国法律,那就是你对。
从情理的角度,上门闹事也不意味着该死。本案例起因是因为狗,你认为上门闹事的该死,杀人无罪;那换个案例起因是因为讨债讨工资,你是不是就认为上门闹事的合理了? 虽然目的对判断案情有影响,但是按你这个逻辑目的影响也太大了。
本质上,是对上门(暴力闯入)的判断问题,不宜简单化,还得看具体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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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fixfox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要看有没有持械。
: 多人持械就应该有无限自卫权。难道等着家人被打死才能反抗才叫自卫?
多人持械,也要看具体情节。毕竟拿的是棍棒,不是砍刀,更不是枪。如果拿棍仅仅是吓唬人,也要上去全捅了?正因为具体情节没公布,所以不能轻易下结论。假如捅人者一棒都没挨(验伤可以取证),却把几个人都捅了,还捅死一个,您还认为这是正当防卫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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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boruo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案件,他们拿了铁锹?不是纯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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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见的就是棍棒,如果拿得铁锹,性质就变了,绝不可能是故意伤害了,只有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两个选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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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boruo 的大作中提到: 】
: 10楼说有铁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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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还得看一个官方发布的情节,不能仅仅是因为暴力破门就推出正当防卫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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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咋那么多假如。
: 都说了捅人者被打成轻伤,你还在这儿脑补“一棍都没挨”,感情伤是他自己打的?
我没看见“捅人者被打成轻伤”。如果这个为真,我觉得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实在是没脑子了,法律上的轻伤很重了,关键这里的情节不是官方发布的,一会说棍棒,一会说铁锹,一会说剪刀伤,您这里又来个轻伤,到底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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