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第136条封存跟84和85两条比都算小事了
不冲突。刑事定罪标准很高,需要唯一排他完整证据链,疑罪从无,如果没有足够证据,即便侦查机关侦结定案移送,但捡檫机关无法提起公诉,审判机关无法定罪,那就是无罪。但治安处罚,只要侦查机关就可以处罚,你说,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是加大了还是减小了打击力度?
【 在 bayernfans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注意看,你引用的这个解释第十一条,是对刑法第353条第一款后半段的“情节严重”的解释。第353条第一款的分号分了两部分,基础情节的,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三到七年。你引用的解释只是解释了情节严重的这后半段。而对于基础情节并没有规定任何限制条件,那么该罪名就是行为犯,只要从事了该行为,不论后果、情节等量化标准,都构成353条前半段的“三年以下”,这就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85条相冲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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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这个必然?有线索不代表能侦查清楚,也不能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仅有口供也无法定罪。
【 在 bayernfans 的大作中提到: 】
: 其实我也考虑了为什么要把引诱欺骗教唆西读放进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理由(强迫的先不论,性质更严重),因为几乎所有的西读者都是被别人引诱、欺骗、教唆的(毕竟基本上没有人会纯粹因为自己好奇而吸),而大量西读者也会继续发展下线。
: 这样一算,引诱欺骗教唆者几乎跟西读者大范围重合,每抓到一个西读者,只要审问他是怎么走上这条路的,必然会有一个上线构成该罪名。这样下去,要抓起来判这个罪名的人太多太多了,精力不够,只能在治安法里开一个口子,把一部分列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又给不出一个明面上的理由说明两者的分界,所以只好模糊处理,让下面自己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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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执法也不能执法违法,即便有BOSS,那也和能侦查清楚,和能提起公诉,能刑事定罪,都不是一回事。因此,有和能判是两回事。
【 在 moonwalker 的大作中提到: 】
: 真要认真执法,其实也有办法:
: 掮客虽多,但是他们背后是有boss的,把boss们抓起来判了,就能把渠道堵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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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定领域的单位强制开具相关证明,可以举报。
【 在 newzzdx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的,有的单位要求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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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智忽悠民粹,才是愚弄老百姓,歪曲政策,曲解法律才是无德无能,造谣才是无恥。
【 在 mhawk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律不能超越社会常识的限制,法律人不能带着傲慢、瞧不起老百姓!
: 而赵、劳、朱之流 不仅欺上,不做充分调研,对百姓之关切不正面回应,卖弄虚伪的学术知识,高高在上,无德无能,拿毒品做缺口,这种汉奸卖国行为竟然还在立法队伍,简直荒唐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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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笑,钟阳决议要求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你说没必要有啥意义?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以本来也没公开,更没必要封存。违法记录事实上只影响政审,封存意味着某些人想从事需要政审的工作。吸毒的人肯定不行,不能让他们干成这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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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这是巨大教训换来的基本原则,且,具体罪行的设定是刑法问题。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刑事定罪标准,甚至是法律原则,也不是刑法本身罪行设置的问题。毫无常识的归咎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对于必须依法合规查询使用违法记录问题,是无知的。无知盲动,最终是损害所有人利益。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目前犯罪的标准可能就是有问题的。法律需要修改就意味着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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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主义早已被证明是不现实的,明明根本对禁毒斗争,法制建设过程一无所知的,却往往大言不惭的大放厥词,真是好笑。早就调研讨论很多轮了,一律套用高标准的刑事,会造成公捡法监不堪重负,打击效率大减,成本飙升,大量精力投入形式,根本是邪路。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真的判刑,可能就没那么多人了,或者会呈指数减少。犯罪成本低会导致犯罪高发,然后因为高发,治理成本高,所以进一步降低犯罪成本,最后就是西方合法售毒。这个是不用花时间判刑,只是花时间供应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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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法盲胡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必然是追究刑事责任。以枉法为前提,什么也不用讨论了。
【 在 moonwalker 的大作中提到: 】
: 条例比刑法优先。
: 因为公安直接根据条例处置了,就不必提交检察院起诉,也就不可能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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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笑,达到刑事定罪标准的要依据刑法定罪,何来降低?达不到的,无法判有罪的,如果不纳入治安管理处罚,那不是只能放过?到底是谁要变相放松打击力度?
【 在 weibeiqs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不就是变相降低强迫吸毒最低刑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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