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与黄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后第二天,双方签订了一份《结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写明:“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若一方背叛对方,背叛家庭,则婚后所有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婚后第三年,丈夫李某在外包养小三,并对家庭不闻不问,黄某要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按“忠诚协议”约定让李某净身出户。
【分歧】
针对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只是道德上的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忠诚协议”这种协议缺乏道德性,可能导致夫妻关系的异化,也会对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形成约束,更可能导致婚姻名存实亡。因此“忠诚协议”应属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间忠诚义务的具体化,这与婚姻法的原则是相符的。另外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所以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忠诚协议来放弃自己一定的财产或承担责任。并且忠诚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因此应认定“忠诚协议”有效。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但针对本案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忠诚协议的效力应进行有限的认定。
“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较差,忠诚协议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夫妻在订立忠诚协议时,可以对忠诚义务的内容和损害赔偿的数额作出具体的约定,为法官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量化赔偿金额提供了依据。
“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婚姻家庭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对夫妻双方均有较强的约束力和震慑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双方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睦,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应做有限的认定。夫妻忠诚协议大多数都是规定,当夫妻一方存在不忠行为时,应给予另一方金钱补偿。该种约定主要涉及财产,应当承认其效力,但如果约定侵害了一方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应认定无效,比如约定不得跟配偶以外的异性进行任何接触和交往。另外约定的违约金额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宜漫天要价,而显失公平,比如本案当中的“净身出户”条款,如果履行明显对违反协议的一方不公平,甚至使其陷人困苦的境地,此时,应当对忠诚协议进行有限的认定。
在现实中,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内容五花八门,有些是有效的内容,有些是无效的,甚至是违法的。因此,对于婚姻忠诚协议效力的判断,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社会的普遍认知,多方面进行考量。
--
FROM 59.4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