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为:因目前无尸体检验结果,不能从病理学角度分析其具体死亡原因,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死亡方式符合自杀。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服用药物监管不到位、请假制度不完善、缺乏病程记录记载、对患者家属风险告知不足、药物的配伍、调整存在瑕疵、各项检查存在瑕疵、出院前未做心理评估,无法判断是否临床治愈等方面存在瑕疵,故综合认定被告在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存在过错。被鉴定人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 在 ddrl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医院的诊断和开药没有问题的话,就没责任。家属去闹的话就看院方态度了,院方强硬的话很难占到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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