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以定罪的,至少法律山有依据。
一般情况,14岁以上可以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如果对方是监护人,情况就不一样。监护人跟未满18岁的被监护人发生性关系,应该被直接认定为强奸。
监护人不只是父母这样的法定监护人,还有临时监护人。比如学校的老师、医院的医护人员、球队的教练等等,这些都是临时监护人。
所以我国《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
“21.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鲍某跟女孩单独生活在一起,那就应该是女孩的临时监护人,他对女孩有监护的责任。他跟女孩发生性关系,就应该被定为强奸罪。
【 在 WireIessSens 的大作中提到: 】
: 鲍某本人就是搞法律的。回应:是否和某某发生性关系,涉及隐私,不便透露。但是,我没有触及法律底线。我和某某也从未以养父女关系相处。
: 应该是默认发生关系,但是14岁以上,可以是恋爱关系。鲍和某某的母亲并未结婚,也没有领养手续,不构成法律上的养父女。至于聊天喊爸爸,可能是恋爱关系中的称呼罢了,不算稀奇。至于有没有强迫,那就要看证据了。
: 某某的母亲,感觉在里面应该也扮演了并不光彩的角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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