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这么理解的,为什么要界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因为默认了未成年人不具备自保能力所以要给予他们更加多的倾斜照顾,那么自然而然地,未成年人的犯罪就无法深究,因为法律已经界定了未成年人不具备自保能力所以要给予他们更多的保护,他们是连自保能力都欠缺的孩子这都写在法律条文里面了。。那么焦点矛盾也就在这里,法律层面上没有自保能力的需要被关爱被倾斜的人,成为了施暴者,咋办呢?如果你要像成年人一样打他们板子,那谈何未成年人保护,可如果不打他们,他们又实实在在犯了成年人都不会犯的罪行。。。客观上,评估势在必行,可是评估本身,可能也会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违背,我理解是因为人没法分割两种社会身份,施暴一方和受害一方,不能采用两种法律,不知道未来会改成啥样。。
【 在 vvlove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认为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量刑尺度是一定要改的,现在是对未成年犯罪人判罚过轻,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者判罚过轻,总是偏向坏人,对犯罪变相鼓励。像大连男童杀女童这种案子,3年收容教养简直跟玩一样,3年之后他才16,继续杀人还可以免于一死。这样的危险分子就应该关一辈子永远不见天日,还给什么悔过自新的机会,实践经验表明,这样的犯罪苗子是脑子坏掉了,改好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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