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4没有以误认对方年龄的抗辩理由。这就是所谓发生关系即犯罪的年龄上限。各国年龄线不一样。比如美国联邦法律,是12岁。我国已满14不到18的情况,一般不用这个理由抗辩,因为只要无法证明强迫,且不是特殊责任人,就可以了,是不是知道年龄与罪行认定无关。而美国,对于12-16岁情形,被告人可能会以合理相信对方已满16岁作为抗辩理由。
【 在 ghostengine 的大作中提到: 】
: 看着和18岁差不多,勾引男性发生性行为,男性又不知情,这种情况算强奸么?
: 罗曼波兰斯基就属于这一种情况。
: #发送自zSMTH@I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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