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搞错了一个前提,美国的法律法规鲍是有罪的,辛普森是有罪但程序违法,这俩事是相反的,
【 在 kimkilyer 的大作中提到: 】
: 总觉得你对陪审团制度的理解有问题,陪审团不是法官指定的,也不是控方指定的,是控辩双方挑选的,也就是说控方要找的人很可能会找类似你判的人,辩方很可能找非常理性的人,老实说,如果最终都是很理性将法律法规认为最大的人去做陪审团成员,他被定罪的概率反倒是很低很低了。我觉得辛普森案就是这样,大家都知道他犯了罪,但就是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取证有违法,结果陪审团认定罪名不成立。
: 欧美确实对性行为有强力约束,但具体到个案,真的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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