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FIRST0FMAY 的大作中提到: 】
: 啥案例,被抓了?
本案中,朱某、杨某、苟某和牛某在四人唱歌、喝酒和住宿的时候均是采用了AA制,也就是每个人都出了钱,并不存在拿钱交换性关系的行为,因此四人并不属于卖淫嫖娼。
而四人发生性关系并没有任何的暴力、威胁等手段,这样说,强奸罪更是靠边站。
四人均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刑法》第301条 【聚众淫乱罪】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个规定貌似还不容易让大家理解,我们有必要把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搞清楚。
1、 聚众淫乱罪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的行为。众:3人以上。
2、 淫乱行为不但包含发生性行为,还包含其他的手淫等行为。
3、 注意本罪要求让他人可知的情况,秘密地进行淫乱不构成本罪,因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众对性的感情,尤其是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秩序。
两男两女网上相约,周某酒店内彼此发生性关系,如何评价此案?
根据上述原理,尤其要注意上面的第3点。四人虽然在宾馆内进行淫乱,但是这并不是其他人可见的,可以说是秘密地进行,并没有侵害大众的性感情,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四人构成聚众淫乱罪。
那不构成犯罪,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我们经常说的“通奸行为”呢?
四人也不属于通奸行为
通奸的概念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者与有配偶的人发生性关系。
本案中的朱某、杨某为未婚,而苟某和牛某为离异,四人均没有配偶,因此四人也不属于通奸。
其实四人的行为既不违法也不犯罪,既不受刑法的管理,也不受民法的规制。
尽管四人的行为看似非常不道德,但是确实也没有哪一个法条可以对号入座,虽然这个行为大家不是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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