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4日,桂林中院以被告人王小龙犯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审被告人王小龙不服,提出上诉。
1999年4月21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认定被告人王小龙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1年11月2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4年6月8日,又经广西高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2006年4月、2008年4月、2010年10月、2013年11月经桂林中院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获减刑五年十一个月。
2016年4月28日,桂林中院裁定减去刑期2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7日止。
原本一审判处死刑,结果实际服刑20年不到,现在已经出狱好几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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