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理解搞反了
彩礼确实不等于索取的财物,因为有可能是一方主动赠予的
但是要彩礼,肯定就是索取财物
这个你洗不掉的
【 在 lovekatrina 的大作中提到: 】
: 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
: 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在彩礼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还有可能为男女双方所组建的家庭所用。
: “彩礼”不等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司法解释也很清楚,实际判例也很清楚,不知道你在较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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