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吧,事实结束,但仍处于距离很近的范围,总不能说强奸犯干到一半,提上裤子,就说强奸结束,任何人都不能抓他了。
这个事情,肯定可以认定是见义勇为,犯罪行为中止,但受伤害的人还在一起,且施害者有逃离的行为出现,除非已经跑出去几公里,没人追的上,否则此时都可以算作制止犯罪行为的动作,最多就是看这个行为属于过失还是正常。
我觉得,这事儿就是警察想和稀泥,想那个男的骨折,家里人天天跑来要抓人啥的,想着把小朋友家弄过来,给人赔钱,然后大家写个调解书,互相都没事就结束了,结果现在事情闹大了,估计很难下台了,如果检察院再觉得有问题,这事儿公安局就麻烦了
【 在 menhuluntan 的大作中提到: 】
: 猥亵者已经停止猥亵了,追上去打伤确实属于故意伤害了吧。当时他应该报警让警察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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