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阐述的论证的是中国法律的表述问题,但并不能证明性别上倾向这一观点。和国际
主流的区别,也不代表对男性的倾向:至少从你所列举的这几个例子来看,我并不觉得
有什么对男性的倾向,有什么保护男性的地方。
【 在 INCEPTION (INCEPTION)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细说了。总之中国的婚姻法,以及劳动法和社会福利女性相关部分,和国际主流有相当的区别。法律是个专业,人家能那么整,肯定是有道理的。咱们的立法,我从来没看到具体的理由解释,而且原则性阐述多,指导实践的细则少,很不严谨。基本上,还是习俗的延续,缺乏真正的
: 发自「今日水木 on 你要唠这个我可不困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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