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官员朱国祯编撰的《涌幢小品》中描述:“江西人最喜溺女。民有连生四女者。皆溺之。”(江西)
《明实录宪宗实录·成化二十年九月》曰:“浙江以东之俗,生女多不育。”(浙江)
《江南通志》有云:“贾应龙,祥符人,知上元县,乡民多溺女。”(江苏)
清朝官员单德谟撰写的《汀行笔记》里说:“汀属(汀州地域)素有溺女之恶习,自宋已然,而清、宁两邑尤甚。”(福建)
清朝雍正时期,福建巡抚臣朱纲谨曾经上奏本陈述:“前任湖南藩司时,闻湖南百姓有溺女之恶俗。”(湖南)
清代著名慈善家余治编辑的《得一录·附溺婴微验》记:“庐陵王霞九先生(王赠芳,号霞九)。督学楚北,闻其地溺女恶俗最盛,出示劝化。”(湖北)
《明清徽商资料选编》中摘抄了一段清代儒商章策的墓志铭,其中就有“吾有遗恨二:吾族贫且众,欲仿古立义田、置义塾为经久计;吾乡(绩溪)多溺女,欲广为倡捐,俾生女者得给费以变其俗。”(安徽)
《安平县杂记·风俗义举附考》载:“台南乡妇常有溺女事。一生女孩,翁姑不喜,气迫于心,而溺女于水。” (台湾)
清末官员李宗羲《四禁告示》中说:“兹闻晋省溺女之风,各属均所不免。而平定、榆次及南路为尤甚。初生一女,勉强存留,连产数胎,即行淹毙。甚至见女即溺,不留一胎。”(山西)
【 在 juhualiu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讲讲,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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