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和执法过程不是一回事。
立法没有问题,买卖妇女是罪名,非法拘禁是罪名,强奸是罪名。每个罪名对应不同的法律条款,单纯的购买妇女可以刑罚不高,但伴随的非法拘禁和强奸可以重罪惩处。所以没有必要单独把“购买妇女”定为重罪。例如,买完了之后,看到女方一直哭,就把她放了,他触犯了“购买妇女”的条款,但没有触发非法拘禁和强奸条款,那么自然没必要严惩。
而如果买完之后,存在非法拘禁和强奸,女方想起诉,完全可以以非法拘禁和强奸来起诉,同样可以让购买妇女的人被严惩。所以从立法层面来看,没有必要把“购买妇女”定为重罪。
如果被购买妇女在长期相处过程中,对购买方(丈夫)有一定的感情,或者考虑孩子的因素,不计划起诉丈夫和家人,那么因为“购买妇女”这个行为带来的严惩,似乎也没有必要。
【 在 arouz 的大作中提到: 】
: 很明显是非法拘禁+强奸罪。
: 这个判10年以上都没啥问题啊。
: 不理解,难道是买的人太多了,法不责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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