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断章取义,况且这也是个1988年的通知意见了,时移世易,现在可以推动改变某些做法那也合情合理,与其在这里无意义的争辩,还不如想办法到人大上提成提案更现实一些。
具体到这个通知的这个条款,我们必须得看上下文是什么:
“解救工作要慎重,要充分尊重被拐卖妇女本人的意愿,实事求是,区别情况,妥善处理”,这个是前提,主要是告诫实际工作要充分尊重实际情况,然后才有了后面这个处理意见。很多键盘侠有个误区,就是认为“对就是对,错就是错,是错的就要追到底进行惩罚”,还觉得自己这样想是理所应当的,但实际上根本不可行。具体到执行层面,中国处理复杂问题的大方向就是“对有对招,错有错招”,无论怎样,都应该避免对当事人和一些相关人员造成二次伤害。很多追求所谓“信仰”的人是不能接受这种方法论的,这个我很理解,但是实际工作不能按这些“信仰”去办事儿,否则就会带来更多的混乱。这些键盘侠的想法就好像以前安吉丽娜朱莉站在阿富汗废墟上所讲的“他们失去了一切,但是他们自由了”一样幼稚。
另外,实际这个通知当中一开头就说明一个大原则,“对被拐卖的少女、幼女、儿童,原则上均应解救”,并没有放松对妇女儿童解救力度的想法,上面那条只是在实际处置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的时候的一些指导意见。跟lz提的这条并列的还有几种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对待的,都有提及,并不是只有这一种情况单独拎出来了。
还有,89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中,也再次强调了
“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绝不能姑息放纵”
“该杀掉的要坚决杀掉,该重判的要坚决重判,公开宣判”
“买主触犯刑律的,也要依法惩办”
我国从来没有放松过对拐卖妇女的解救工作,不要因为某些地方的工作不力,就把我们的实际工作指责的一无是处。
【 在 mvtec 的大作中提到: 】
: 公安部、民政部等多部门《关于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相关条款指出,“被拐卖时是少女,现已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本人又愿意与买主继续共同生活的,应当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和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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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newzzdx FROM 120.24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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