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收取一定补偿金额不算贩卖。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则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送养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规定,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 在 lixuan0305 的大作中提到: 】
: 孩子妈跟孩子同学家长聊天,那个家长说她生二胎的时候同产房里的人生了个女孩,家里已经有女孩了,就把这个1w块卖了。 真假咱也没法核实,反正挺惊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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