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觉得这个律师水平太差。我回答你一下吧。
在父母做主的情况下,精神病人嫁人,丈夫不构成强奸。如果桑某受父母委托,把杨某侠嫁给董某,董某应该也不构成强奸。所以徐州方面对董某“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调查是合适的,而不能像那个律师说的一样“构成强奸是确定的,此为常识,无需论证”。
至于虐待罪,如果杨某侠真的会伤人,拴起来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能不能直接定虐待罪抓人(特别是可能是其法定监护人的丈夫),似乎也不像他说的那么简单。
至于什么地址的采信违背基本常识。我也很难理解。有介绍人,知道是什么地方不是很正常吗?
说什么桑某某的论述不应该采信,可是通告只是转述桑某某有这些论述,也没说就采信了呀。通告都说了还在继续调查。
【 在 asdccy 的大作中提到: 】
: 跟精神病结婚不是强奸吗?就算你能证明不是,人家还提了那么多,你都无视了?
: 我拿出十个证据,你否了一个就说其他九个也都有问题,然后就看都不看?法官绝不会这样,只有被告方心虚才会这样。。。
: 所以,你的定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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