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现在民事赔偿可以减罪,本质上也是用“金钱”来替代一部分“身体”惩罚啊。赶上被害人家“等米下锅”,真就可以拿钱买命了。我的意思是,对于某些暴力犯罪,不要做这种分解,同时再加上民事赔偿。当然,我这想法相当于是加重了对暴力犯罪的惩罚,这又涉及到惩罚的轻重问题了,我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想不通。
【 在 SPQR 的大作中提到: 】
: 刑事案件民事化,本质上就是把一部分原先只能用“身体”解决的,改成使用“金钱”
: 也可以解决
: 当然我只是补充,并不是反对你的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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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whx83 FROM 117.10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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