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就是不结合实际了。你想的很完美,但是拐卖行为并不是可以及时发现的,很多被拐卖的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被解救。刑法定责需要证据的,你让被害者哪里去找证据?怎么判定当初不愿意,以及被拘禁,被虐待,被强奸,凭借受害人的陈述?时间那么久,怎么找证据链?办案成本如此高,必然会导致动力不足,进而导致解救人数低。
提高购买以及拐卖妇女和儿童的罪责的起始力度,难道不是理所应当的吗?况且中国的法律本身对这块就是量刑过轻。除非你认为中国和其他国家不同,是封建国家,这些罪恶是可以容忍的。不过中国自古以来,对拐卖惩罚的严重多了,这是历史的进步还是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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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topboy 的大作中提到: 】
: [cp]图中这个观点如果不是钓鱼的话,那就真是有点傻了。
: 因为根据刑法240条和241条,如果在拐卖过程中出现这些行为,本来就是数罪并罚的(卖方的强奸除外,不另定强奸罪,而是直接判10年以上直到死刑,这实际上比数罪并罚更重)。
: 如果你去掉一个拐卖罪和收买罪,反而让它罚得轻了。 [/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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