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才办过几次?公证处不要这些,敢办理也可以。后续愿意承担后续法律后果就行。给你说个实例,有的公证处承诺只要遗嘱公证过,他们就负责遗嘱生效时的房产更名。根本不审查是否有后续有效遗嘱,和其他情况,而且跟房产局有关系,根据公证的遗嘱出继承公证,完全顺利办完。但是,涉及诉讼,人家家属拿着日期在后的内容不一致遗嘱,照样胜诉。
还有案例,法院根本不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因为有其他相悖证据。甚至,有的案例,串通民政开假证明。甚至,有的登记事项本身也被诉讼否定。
一切以法庭调查查实事项为准。一般继承公证,根本也不必然需要这些,但所有法定继承人只要有人对公证内容有异议,都请去法院解决,有任何证明也不管用。有一个人跑来声称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不管什么单位开证明说没有也不管用,一概请去法院解决。这种事儿很多。
不是有人要你们出了证明就是证明有效力,这个逻辑你懂么?没有任何证明,法庭认为查实了行就行,认为经合法公告,潜在法定继承人均视同放弃也行,你有证明当然也可以做为认定事实的考察因素。这里面很复杂,不是一句有用没用就能概括单位。
【 在 ac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真的办过遗产公证么?反正我要做遗产公证的时候,公证处要求我提供单位盖章的子女关系证明以及档案亲属复印页。前者就是所谓的,老龄委盖了个章证明某某人是我单位退休职工,有几个孩子,分别是谁谁谁,他们自己也说这玩意法律无效,但是就是需要,因为年轻人才有出生纸,我们没有,就只能单位证明。后者就是个人档案里的那一页亲属页,人虽然去世了,但档案要继续保管,那一页上清楚写着父母是谁,配偶是谁,子女是谁,单位盖章。这就是我办过的公证需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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