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1日下午,一两岁儿童随父母在城区龙泉公园游玩,路过一秋千设施时,另一未成年人荡秋千因幅度过大将儿童撞倒在地,导致儿童头部流血。该儿童被送往市一医住院治疗15日,诊断为颅底骨折、左侧颞骨骨折、左侧顶骨骨折,医疗护理建议耳科门诊长期随访。因造成耳部受损,有听力下降的可能,该儿童随家人到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进行门诊检查。
后来,伤者方就赔偿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前不久,东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案中,伤人方的亲属放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伤人者在公园内秋千设施玩耍,未尽到监护职责;伤人者在玩耍秋千过程中未注意安全,致他人受伤,主观上存在较大过错,且客观上造成了他人人身损害的后果,应在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系其法定监护人,应由他们对伤人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伤者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亲属放任其在公园内游玩,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一定过错,应在过错程度范围内减轻伤人者的赔偿责任。
事发地的龙泉公园作为全天候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非封闭型公园,并不具备营利性质,公园管理单位不因此获益,因而,不应苛求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和程度高于经营性公共场所。经现场查看,涉案秋千设施符合一般健身器材的标准,且设有安全巡逻员,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故伤者方要求公园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当事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伤者对损害结果承担30%的责任,伤人者承担70%的责任。
经审核,伤者方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7164.37元、护理费1598.51元(38897元/年÷365日×15日)、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50元/日×15日)、误工费5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元,共计11112.88元。一审法院遂依法判决伤人方赔偿经济损失7779.02元(11112.88元×70%);驳回伤者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盲,给你看看真实的案例
【 在 gaofei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什么语言能力
: 有理由?难道撞人是楼主家小孩主动撞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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