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tyut 的大作中提到: 】
: 女权自己可以先改母姓
你这逻辑上说不过去啊。
一个人女权不代表她父母也女权,她父母可能是讲究男方买房、男方赚钱养家、孩子跟男方姓,女方贤惠顾家、女方生儿育女、伺候公婆的传统派。人家父母两口子观念一致,毕竟这本来也没有什么对错。权利和义务本来就是对应的,找个观念合适的不就得了,难道我国是对象随机分配制,禁止分手吗?
女权要的是权利,冠姓权,是指决定子女姓氏的权利。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总言之,离婚后孩子的改姓问题,需经过双方的协商并达成共识。
作为成年人 她本来就有可以去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拥有这个权利又不是一定要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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